美国政府4月2日发布公告,宣布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对进口专利药品及关键制药成分加征100%的惩罚性关税;白宫声明称,此举意以关税为手段促使制药企业下调药价,并推动医药制造回流美国。同时,政策保留豁免通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关税减免。 此决定很快在国内引发反对声音。截至3月5日,俄勒冈、加利福尼亚等20余个州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指控总统滥用贸易授权。诉状称,《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仅允许总统在“特定、有限情形下”调整关税,而当前的全面加税明显超出法定权限。各州指出,关税成本将传导至医疗体系和消费者,继续推高本已偏高的药价。 分析人士认为,争议背后主要有三上矛盾:第一,美国处方药价格长期处于全球高位,2023年人均药品支出约1400美元;第二,美国约80%的原料药依赖进口,中国和印度是主要供应国,关税可能影响供应链稳定;第三,最高法院2月20日刚否决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关税措施,此次改用第232条推出新规,被视为行政部门与司法体系之间的又一次角力。 市场层面,跨国药企正评估调整生产布局,部分企业已启动美国本土产能扩建计划。不过行业研究机构提醒,新建生产线通常需要3至5年,短期内患者可能面临药品供应趋紧的风险。民主党议员则提出以《降低药品成本法案》替代关税路径,但该法案在国会推进仍存在较大分歧。
药品既关系公共健康,也涉及产业安全;关税既是经济工具,也是制度选择。高关税能否同时实现“降药价、保供应、促回流”,关键在于法律授权边界、执行透明度以及配套改革能否跟上。对任何经济体而言,要在可负担性与供应链韧性之间取得平衡,更需要系统性的政策组合,而非在法律争议与市场波动中来回摇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