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销售员出差期间参加婚宴后猝死 法院认定不构成工伤引争议

一、事件经过与争议焦点 2025年1月,江苏南通某公司销售员王某按照工作安排与同事出差前往安徽。

由于客户方原因,王某与同事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遂将王某家属送至河南岳父家,自己与同事入住当地宾馆。

1月21日,王某妻弟举行婚礼,王某参加了婚宴并在中午、晚间两次就餐。

当晚,王某在岳父家留宿。

1月22日早晨7时许,王某突发心脏停搏,经抢救无效于8时许死亡。

事发后,王某所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4月,海安某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在岳父家期间从事的是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活动,其死亡不能视为工作原因。

对此决定不服,王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并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二、司法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1月21日参加亲属婚礼、在岳父家就餐留宿的行为,属于其自主安排的业外活动,不能视为出差活动的延伸。

王某在岳父家突发疾病死亡发生在业外活动期间,非工作时间,且无证据表明其死亡与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用工单位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王某家属随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家属提出新的主张,称王某1月21日14时许仍在从事客户拜访等职责工作,前往岳父家系为次日宿州工作做准备,属于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

此外,因工外出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就餐、休憩是维持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不应增加用工单位的额外风险。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案件反映的制度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界定"因工外出"的范围边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同时,《江苏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这一原则的严格适用。

在王某的案件中,虽然其出差系因工安排,但参加婚礼、在岳父家就餐留宿等行为明显超出了工作范畴。

法院认为,即使在因工外出期间,职工从事的个人活动仍需与工作职责保持相关性,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四、对工伤认定实践的启示 该案判决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一方面,因工外出不等于全天候工作状态,职工在外出期间从事的私人活动应当与工作活动区分开来。

另一方面,工伤认定需要建立在工作原因与伤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仅凭时间和地点的巧合不足以认定工伤。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也反映出当前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在社会保障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如何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与防止制度滥用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各方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补充商业保险制度,为因工外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值得关注。

五、前景与建议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但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方式多样化,工伤认定的边界问题将继续面临挑战。

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增强认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企业应当为因工外出的职工配置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包括商业保险、健康体检等,切实保护职工权益。

工伤认定既关乎个体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制度运行的公平与边界。

对“因工外出”场景的准确界定,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以规则为准绳,既不让劳动者在履职风险中失去应有保障,也不让工伤责任因私人活动而无限扩张。

通过更清晰的出差管理、更完善的证据留存与更可预期的裁判指引,才能在复杂场景中实现权益保护与规则稳定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