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企业虚构工资基数逃避社保被查处 法院判决员工返还代缴费用

用人单位与职工合意规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现象在劳动关系中并不罕见。

这种看似"双赢"的协议背后,隐藏着法律风险和社会保障漏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规范劳资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问题症结在于双方对法律义务的规避。

2020年12月,员工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8000元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然而实际工资远高于此数额。

这一做法看似让陈某获得更多现金收入,实则通过虚报缴费基数规避了法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责任。

2022年4月,社保稽查部门发现该公司违规操作,责令其补缴相关费用。

A公司随后补缴了陈某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全部社保与公积金差额,共计96779.78元,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32403.78元。

分歧随之而来。

A公司代垫个人缴费后,多次向陈某催讨,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A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的实质是:在违规缴费被查处后,谁应当承担补缴的个人部分费用。

法院的判决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六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样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缴费基数应当按实际工资核定,任何约定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深圳中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8000元的缴费基数,但这一约定本身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A公司最终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了补缴,由此产生的个人应缴部分本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陈某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陈某有义务将代缴的32403.78元返还给A公司。

该判决已生效。

这一判决的深层意义值得关注。

它明确了在劳资双方合意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一旦被查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补缴所有欠款并面临罚款,职工也不能因此获利。

这种判决思路有利于打破"共谋规避"的利益链条,推动劳资双方回归法律轨道。

从现实影响看,这类案件反映出一些企业和职工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认识不足。

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一些职工为获得更多现金,双方一拍即合。

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透支"职工的未来保障。

少缴的社保意味着职工退休金会减少,少缴的公积金则影响住房权益。

短期的现金收益换来的是长期保障的缺失。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进行了深入阐述。

法官指出,在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背景下,社保与公积金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合规意识,主动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规操作陷入"补缴加罚款加诉讼"的多重困境。

劳动者也应当认识到,足额缴纳社保与公积金是保障自身养老、医疗、住房等长远权益的关键。

从前瞻性看,这一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一方面,它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确定缴费基数,不能因为职工同意就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它也提示劳动者不要被短期利益所迷惑,要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长期保障价值。

同时,这也提醒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缴费现象。

社保与住房公积金关乎劳动者养老医疗与住房保障,也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以“低基数”换取当期利益,最终往往以补缴、纠纷乃至诉讼收场,得不偿失。

此案的意义在于用司法方式清晰划定责任归属,提醒劳资双方在协商空间之外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唯有依法足额参保缴存、以合规促稳定,才能让劳动者的长远权益更有保障,也让企业在稳健经营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