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干”防腐剂超标导致退货索赔的官司,最终由宁乡法院给出了个说法。如今,大伙儿对健康都挺

话说在湖南宁乡,有一桩“萝卜干”防腐剂超标导致退货索赔的官司,最终由宁乡法院给出了个说法。如今,大伙儿对健康都挺在意,买吃的时也特别留意成分和添加剂。某家食品加工企业进了一批“萝卜脯”做原料,用这批料做出来的成品一上市,下游经销商一检测,发现防腐剂超标严重,这下可好了,产品下架、罚款、索赔的事儿全找上门了。原料出了问题,生产厂家要是没及时发现,这责任到底咋划分?消费者的权益又该怎么保?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么一桩买卖合同纠纷。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3月,A食品有限公司从B食品有限公司买了好几批次的“萝卜脯”当生产原料。B公司当时随货给了A公司一张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不过这张报告“巧了”,刚好没写对防腐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检测数据。A公司拿这些原料做成“萝卜干”卖了出去。没过多久,下游客户一抽检,再加上A公司自己一查,结果显示好多批次的成品和原料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含量都超标了。经鉴定,B公司供应的这5批“萝卜脯”原料里的这种添加剂全都没达国家标准。因为产品不合格,A公司被下游客户退了货,还被按照合同重罚了一大笔钱。法院算了算,这笔损失加起来有45万多。法院最后是这么判的:先来说B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说,卖方给的东西质量不行,买方就可以要求对方赔钱;第五百八十三条又说,一方没按约定办事,就算补救了也得赔对方别的损失。这回经司法鉴定证实,B公司给的原料添加剂超标不符合标准,这是根本违约,所以得负主要责任,A公司有权让B公司赔钱。再说A公司自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讲得很清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得赶紧想办法止损;没想着止损反而让损失变大的话,那就不能再找别人要这部分钱了。在这件事上,A公司是做食品加工的专业户,进货查验和成品出厂检验的责任那是跑不了的法定义务。在收原料那会儿,因为B公司已经给了合格的报告,所以这时候对A公司的要求不能太苛刻。但到了加工和出厂这一步,A公司明明有条件也有本事好好检验自家产品。可它偏偏没在质检这关上拦住问题产品,直接就卖出去了,这就把损失的范围给扩大了。这部分是因为自己疏忽造成的扩大损失,A公司得自己兜着。总之这回的事是双方都有错导致的。B公司作为原料源头问题的制造者才是引发纠纷的罪魁祸首;A公司作为生产企业没能最后把好关也有责任。所以法院酌情决定让B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把36万多元的损失赔给A公司;剩下那20%的钱让A公司自个儿留着。 判决下来后,两家公司都不服气告到了长沙中院。长沙中院审了审还是维持原判,现在这案子算是彻底结了。法官也提醒大家:马上就要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这起案子看着是两家企业打架,其实关乎食品安全的整个链条治理问题。判B公司赔大头80%,就是想强调源头责任是绝对责任;做食品的是第一道关口,必须保证出厂产品100%合格;任何检测报告上缺项或者质量管控偷工减料的做法都是在坑消费者。判A公司赔小头20%,就是在说过程责任是必须要守的规矩;卖东西的人有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义务;不能因为上游给了个看起好像合格的报告就放松或者干脆放弃自己该做的事;每一个环节出了岔子都是对食品安全防线的撕开口子。 “3·15”一年才一天但保护消费者权益、守着食品安全的担子365天都不能放下。安全的食品不仅是做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从地里种到厨房桌上每一位生产者、经营者都得把法律当回事、把责任挺起来;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宁乡法院以后还会接着发挥司法的规范和带头作用;让法律条文变成老百姓的保护牙齿;让诚信和安全成为消费市场的底色;咱们大家一起努力让每一天都能让消费者心里踏实像“3·15”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