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一女子隐瞒婚姻状况多次登记结婚并虚构事实骗财,二审维持重婚诈骗判决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2日对一起重婚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揭示出当前婚恋交友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与法律风险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出生于1977年的张某于2000年与关某甲登记结婚,2002年又与左某甲登记结婚,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形成重婚事实。

2006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先后与八名男子办理结婚登记并离婚。

2018年6月,她与陈某甲缔结第十一段婚姻关系,并于202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2年11月起,张某开始实施系统性诈骗活动。

她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黄某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结婚证,营造已婚假象。

随后以母亲患病、孕期检查、子女就医等名义,先后骗取黄某人民币109250元。

与此同时,张某还通过短视频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吴某,谎称母亲生病、偿还债务、筹办婚礼、购置首饰等理由,骗取吴某现金及金饰折合人民币20832元。

2024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构成重婚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责令其向两名被害人退赔损失共计约13万元。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辩称其户籍登记年龄有误,与前两任配偶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关系无效;部分财物属于恋爱期间赠与,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其行为构成自首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关于年龄登记错误的主张仅有本人陈述及部分家属证言,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应以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法院指出,在男女交往过程中如实告知姓名、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是诚信交往的前提。

张某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隐瞒真实身份及婚姻状况,通过伪造证件、虚构事由等方式获取钱财,实质上是利用大龄未婚男性渴望建立婚姻关系的心理实施诈骗。

即便部分款项用途真实,也不能改变其诈骗的本质,相关财物不属于赠与范畴,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此外,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本案反映出当前婚恋交友领域存在的多重问题。

一方面,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婚姻登记作为诈骗工具,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制度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为此类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部分大龄未婚人士因急于成家而降低警惕,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诈骗罪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两罪并罚体现了法律对此类复合型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婚恋诈骗案件的侦办力度,民政部门应完善婚姻登记审查机制,网络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和风险提示功能。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需要共同营造诚信婚恋环境。

相关部门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婚恋交友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身份验证体系,设置必要的风险提示机制。

广大群众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应保持理性谨慎,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遭受财产损失。

这起离奇案件既是法治社会对违法婚姻的刚性纠偏,也为完善社会治理提供了镜鉴。

当技术手段能够筑牢"防重婚"的防火墙,当法律教育照亮婚恋市场的灰色地带,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婚姻投机"滋生的土壤。

此案判决不仅维护了被害人权益,更以司法实践明确了"以婚敛财"行为的法律边界,为构建诚信婚恋秩序树立了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