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公司年会上搞表演,结果因为没经人同意就唱了别人的歌,还在网上直播,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最近合肥高新区法院办了个案子,给不少搞企业活动的人提了个醒。这事是2023年8月发生的,一个在合肥的公司在年会上搞表演,结果因为没经人同意就唱了别人的歌,还在网上直播,结果被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的是一个专门管版权的公司,这家公司持有那首歌的独家版权。后来这个搞年会的公司和唱歌的歌手一起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给他们算的是,要赔偿损失10万元,还要补偿3.5万元的维权费用。法院仔细查了一下,发现这个公司年会确实没卖票收钱,也没给唱歌的歌手发工资。不过他们在七家网络平台上同步直播了这次活动。这一看不得了,累计有400多万人点进去看。 法官觉得,案子的核心问题就是这演出算不算法律上讲的“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有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收费也不给表演者报酬,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过版权人同意也不付费。不过前提是得说明作者和作品信息,还不能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版权人利益。法官琢磨了半天,觉得这个公司虽然没直接卖门票赚钱,但是利用这次直播搞宣传扩大影响力,这已经不是简单的非营利了。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还有歌手,没经过允许就公开演出并上网传播,肯定是侵权了。最后法院判他们连带给原告赔了4万元。 这事儿其实挺常见的。现在网络直播技术这么发达,本来只能在现场看的节目一下子就能传播到全国各地甚至全球了。很多人搞活动的时候压根没想过会触碰到别人的版权红线。特别是涉及到别人有版权的音乐戏剧啥的作品,哪怕现场不收费,只要上了网让大家免费看了,要是还能带来宣传效果或者商业利益,那就是侵犯了人家的表演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判决算是给大家敲了个警钟:在法治社会里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必须守法。企业文化建设很重要没错,但绝对不能拿侵犯别人权利当代价。现在这个时代万事万物都能直播出去了,线下活动转线上的影响力也成了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家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用别人的作品之前先拿授权再给钱才是正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