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大桥交通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责任方被判赔24.8万元

问题:交通事故引发油品泄漏不仅是道路安全事件,也可能演变为环境风险事件。

2024年2月25日,苏通大桥由北向南方向一处路段发生槽罐车追尾,事故一方运输的航空煤油大量泄漏。

事故发生后,当地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多部门联动赶赴现场处置。

监测与专家分析显示,事件未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但泄漏油品进入大气等外环境,形成现实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落实修复与费用承担。

原因:从成因看,危化品道路运输具有“高风险、强外部性”的特点,一旦发生碰撞、倾覆或罐体破损,泄漏物可能通过挥发扩散、附着沉降等途径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桥梁路段车流密集、通行速度快、处置空间相对受限,容易放大事故后果。

此外,环境损害的认定与索赔需要专业评估与程序支撑,若责任方磋商不畅或消极应对,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推动“谁污染、谁担责”落到实处。

影响:一是对生态环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事件虽未波及饮用水水源地,但油品进入外环境仍构成损害,说明环境风险不止于水体污染,空气与周边介质同样可能成为影响对象。

二是对责任体系形成示范效应。

相关部门在损害事实较为清晰、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形成可量化的费用结论,有助于提升同类案件处置效率。

三是对企业与行业释放明确信号。

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止步于交通赔付,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面临独立的环境责任认定与费用承担,企业合规管理和保险保障结构需要与之匹配。

对策:依法依规、专业评估与程序推进是关键。

受南通市人民政府指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委托专家库3名专家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4.8万余元。

随后,生态环境部门向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及相关保险机构寄送磋商告知,但相关责任方未参加磋商。

为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明确由人保财险景德镇市分公司、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各承担一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安排体现了环境损害赔偿与保险责任边界的衔接,有助于通过市场化机制分散风险,同时倒逼运输主体完善安全管理与投保策略。

前景:随着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危化品运输事故的环境责任追究将更趋常态化、规范化。

未来,类似案件预计将更加注重“快速评估—即时处置—依法索赔—修复闭环”的协同机制:在应急处置端强化多部门联动和监测研判,在制度端完善跨区域协作与证据固定流程,在市场端推动运输企业提高安全投入、优化保险配置、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与车辆装备管理。

与此同时,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的风险识别、分级管控与应急物资前置也有望进一步加强,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环境外溢影响。

这起案件的成功审结,既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也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探索。

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代价。

随着类似案例的不断积累和制度的持续完善,必将为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