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结婚结婚给女方买黄金手镯和手机

2024年10月,梁某和罗某开始恋爱。到了2025年2月,两人因为各种原因,关系变得很糟糕,最终分手。分手时,男方梁某觉得自己亏了,要求女方罗某退还他在恋爱期间给她的各种财物,总共算下来有82980元。这些财物包括礼金、微信转账、支付宝亲情付款还有三金首饰、手机和化妆品。梁某给出的理由是他是为了结婚才给这些钱和东西。而女方罗某则表示,梁某给的这些东西大部分是双方自愿互赠的,比如梁某给她买了黄金手镯和手机,她也有回礼或者给他买衣服。 一审的时候,法院只认定梁某转给罗某的1万元钱需要退回,驳回了梁某其他关于黄金手镯和手机的诉求。梁某不服这个结果,选择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查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2024年12月4日梁某曾发过一条消息说:“我只有娶老婆的钱,没有伺候人的钱。”女方罗某回复了个“嗯”。2025年1月3日,梁某又发了一条:“现在的付出是为以后的长久打基础。”女方罗某回:“我的镯子买好车买好我考虑一下。”梁某同意后女方又说“仅仅考虑”。 二审法院觉得从这些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梁某是为了结婚才给女方买黄金手镯和手机的。女方明知道男方的目的还接受了这些东西,现在双方都分手了这个目的没能实现,所以男方要求退一部分财物是合理的。不过平常吃的喝的这些日常花费还有像5200元、520元这种带有特殊含义的钱应该算一般赠与不用退。 但像那部手机9520元和黄金手镯34774元加起来总共44294元(9520+34774=44294),都超出了梁某月收入6000元的很多倍了,比普通谈恋爱时互送的礼物金额多太多了,所以这部分还是得退回去。 最终二审判决女方罗某除了退回之前一审判的1万元钱外(1万),还要再退回给梁某买的手机和黄金手镯总共44294元(4万)。这些钱要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