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式施行,为学位授予和撤销制度确立了更加规范的法律框架。
其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学位撤销程序的规定备受关注,这一条款不仅是学校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更是法院裁判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
问题的症结在于,当前一些高校在学位撤销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
有的学校先行作出撤销决定,事后才通知学位获得者,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辞机会。
有的学校由研究生院等不具有学位评定权的部门代行告知职责,有的甚至由图书馆等职能部门直接向学生发出撤销学位通知。
这些做法虽然可能出于管理便利的考虑,但均背离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根据《学位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通过设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位的决议。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高校设置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但无论是分委员会还是委员会,都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
这意味着任何越权告知行为都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学位法》对学位撤销程序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向精细化、法治化迈出关键一步。
在建设教育强国的背景下,既要通过严格程序守住学术质量底线,更要以程序正义保障每一位学子的合法权益。
当程序意识成为高等教育管理的自觉遵循,我们离"良法善治"的教育现代化目标也将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