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建设部发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物权法;2018年再次修订条例;2021年民法典生效。这些政策文本长期混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引发了全国人大代表樊芸的关注。3月7日在上海代表团会议上,樊芸代表建议官方文件应统一使用“物业服务”。她在3月9日晚接到住建部电话,对方告知已采纳建议,并将推动《物业管理条例》更名。 中国的房地产业历经三十年市场化改革,物业服务却相对滞后。物业服务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部门,“管理者”意识重而服务意识弱。不少物业公司依附于开发商,以“主人”自居;一些由房管机构转型而来的企业服务态度生硬。 法治层面的纠偏早已开始。2007年物权法引入“物业服务”概念;2021年民法典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然而,“物业管理”的表述仍广泛存在于法规中。住建部文件也常混用这两个词。 樊芸指出两字之差含义不同——物业首先要有服务意识。网友强烈支持这一观点:物业公司是来服务业主的。孔子说过:“必也正乎名。”长期使用“物业管理”的名头导致角色错位,物业公司常将自己置于“管理者”位置。于是小区里怪事频发:收费名目多而服务差。有些情况下,业主大会想辞退劣质物业也很困难。 这次住建部的表态是从制度源头为行业正名。这不仅是文字的改变,更是契约关系的重申:让业主成为小区的主人,让物业回归服务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