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蔡某判了,说公司解雇他是合法的。这事儿是因为蔡某上班老是迟到。2009年10月,蔡某进了这家公司,上班时间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他经常迟到几分钟。到了2024年6月和7月,情况变糟了,他两个月里头迟到了19次。公司就把他给炒了。蔡某不服气,先后去申请劳动仲裁和打官司。 蔡某在法庭上说,迟到是因为电梯太挤,排队耽误时间;有时候手机没信号或者考勤系统出了毛病;还有家里负担重,老婆去世了、女儿生病、婆婆要照顾,早上家务太忙活了。他还说自己迟到的时间不长,没影响工作实质,公司也没给他准备好的考勤条件。 公司说蔡某不是偶尔迟到几次,而是一直这样。公司已经跟他谈过好几次话警告过他了。一审法院觉得这些理由都不能给蔡某开脱遵守纪律的义务。电梯拥堵可以提前出门避开;家庭困难值得同情但没证据证明跟公司商量过调整考勤;技术故障也没证据支持。 记录显示蔡某在接受警告后那个月迟到次数变少了。所以法院觉得他有能力改善出勤状况。法院认定他长期频繁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蔡某上诉之后被驳回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次审理强调了几点:一是劳动者得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班是底线要求。即便有客观困难也得跟公司沟通而不是一直违反规定。 二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得合法合理。这家公司的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示了,迟到标准也清楚明确;之前也进行过警示教育程序了。 三是司法裁判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屡教不改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案子给大家传递了明确的信号:职场管理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高效运行既需要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也要劳动者遵守契约精神。现在工作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了这个案件为明确劳资双方权责提供了很好的例子。社会各界应该倡导守法诚信、敬业守时的职业风尚形成依法用工、依法履职的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