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学有位老师因想考别的单位被开除

最近,海南三亚中学有位老师因为想考别的单位,被学校给开除了。这个事情在网上引发了很多讨论。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那边给出回应,说三亚中学是民办学校,为了管理方便,在聘用合同里写了员工不能在合同期内参加其他单位的考试。这个老师去考了其他单位的公务员考试,虽然没有考上,不过学校觉得他违反了规定,所以给他了开除处分。现在这位老师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了。三亚市教育局也说了会一直关注这个事情的发展,希望大家在法律框架内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说到这个事情呢,其实民办学校确实有权自主管理老师,但是也得遵守法律和教师的选择权。这个老师不是签卖身契一样在那里工作的。如果学校只是因为他去参加了其他单位的考试就把他处分或开除,那是不行的。问题在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如果学校的规定本身就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话,学校开除他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教育部门也得尽到监管责任,让学校修改那些不合法的规定。 其实啊,合同期间不能考别的单位的规定是个霸王条款呢。这位老师一边工作一边考编、考公是他的权利,只要他不影响工作就好了。私立学校不能随便处分或者开除他。这样做也没法留住好老师,反而会影响学校的形象。 大家都知道私立学校有自主权吧?不过自主权得在法律的基础上使用啊。如果私立学校给老师提供了特别的待遇或者培训什么的,那可以约定一个服务期,就是说这段时间你得为这个学校工作才行。如果没有这些特别待遇呢?私立老师随时都可以辞职啊。 所以呢?禁止老师去参加其他招聘考试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啊!这样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建设一个尊重教师的教育家氛围。当地教育部门表示会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来监督民办学校修订管理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和人文关怀呢。这样做其实是值得肯定的。 最后我想说一句啊: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规定呢?主管部门得尊重学校自主权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责任和义务呢!这样才能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