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发生一起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再次引发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关注。据富蕴县林草局、文旅局联合通报,一名滑雪游客在可可托海镇塔拉特村返回宾馆途中,于路边林带内遭遇雪豹咬伤。主管部门接警后启动救援,伤者已送医救治。 事件发生前,景区已向游客发布安全预警。新疆日报曾报道,1月17日至22日期间,可可托海景区宝石沟区域多次监测到雪豹出没。该区域为前往可可托海国际滑雪度假区的必经路段,度假区据此提醒游客沿途不要擅自下车,也不要近距离靠近拍摄。在已有提示的情况下仍发生伤人事件,引发了关于景区与游客责任如何划分的法律讨论。 从法律角度看,该问题涉及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表示,雪豹属于野生动物,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飞援引《民法典》涉及的条款指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责任通常以过错为基础,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评估双方过错程度。林小明补充称,如核查确认景区已充分履行事前提示义务,并在事发后及时救援处置,一般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反之,若游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投喂、翻越隔离设施、近距离拍摄等引发风险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景区也可相应减责或免责。最终责任仍需结合证据与具体情形综合认定。 近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认定已有较为清晰的司法实践。在2025年云南丽江黑熊袭人案中,法院认定景区未设置有效隔离防护设施,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景区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在2024年四川黑熊闯入民宅伤人事件中,当事人为保护家人安全不得已击杀黑熊,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认定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当事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事件时,既关注景区管理是否到位,也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行为与风险形成过程。 雪豹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林草局官网信息显示,雪豹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易危物种。在新疆,雪豹亦被列为需要实施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之一。雪豹通常警觉、行动敏捷,对人类和车辆保持较高警惕,其活动区域的安全管理因此更具难度。 事件发生后,新疆富蕴县相关部门已加大事发区域的安全巡查和宣传力度,以降低人员风险并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下一步,景区仍需在栖息地保护与游客安全之间寻求更可操作的平衡,通过更科学管理措施和更清晰有效的安全提示,降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
这起事件既检验了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水平,也提醒人们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安全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边界;在生态保护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完善规则、加强公众教育、优化保护区规划与风险管控,将有助于在保护与安全之间取得更稳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