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攻坚期,违法成本与治理难度并存。一方面,非法采矿、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流域非法捕捞与采砂等行为更趋隐蔽、链条化,容易引发水体污染、地貌破坏和生物多样性受损;另一方面,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加速发展,项目建设与环保合规的边界一些环节仍不够清晰,标准理解也存在差异,企业常遇到“想发展又怕踩线”的现实难题。再加上生态系统跨行政区连片分布,单点治理、分段执法难以有效应对流域性、区域性风险,基层治理仍面临发现难、取证难、修复难、协同难等痛点。 原因:生态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外部性,仅靠行政监管难以覆盖全链条,需要司法手段形成稳定预期和刚性约束。从案件类型看,资源类犯罪利润驱动强、破坏后果重;固废倾倒等行为跨区域流动性大、主体多,容易出现监管空白;一些地区还面临历史遗留矿区治理任务重、修复资金压力大、技术要求高等现实问题。同时,绿色转型加快推进,新业态新技术不断出现,涉及的纠纷与合规需求同步增长,更需要专业化审判和前置释法,把责任边界讲清、把规则预期立稳。 影响:以审判促治理的作用正在显现。数据显示,2025年以来湖南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9735件,持续释放“破坏必担责、损害必修复”的明确信号。刑事层面,围绕非法采矿、固废跨域倾倒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强化对“以罚代管、罚了再犯”的震慑;民事层面,通过赔偿、修复、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推动生态损失实质性回补,推动修复从“纸面结算”落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实践中,责任人在完成修复后对生态价值的认识更直观,也在社会层面形成了更具可感性的警示效果。 对策:以“严惩、修复、治理、服务”四向发力,推动治理从事后追责向源头预防延伸。 其一,强化惩治与修复并重的裁判导向,打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闭环衔接,确保生态损害得到及时、持续、可核验的修复回补。同时引入替代性修复路径,拓展责任履行方式。例如探索“以碳汇补生态”等机制,推动修复从单一工程修复向多元治理工具延伸,提升可操作性与示范效应。 其二,推进审判专业化与归口管理,提升裁判统一性和治理指向性。目前湖南已有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环资法庭或实行案件归口审理,有助于在证据规则、损害评估、修复方案审查等关键环节形成相对稳定的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增强社会预期。 其三,把司法服务嵌入产业转型关键环节,帮助企业把合规“红线”和责任“边界”讲清楚、落到位。针对新能源等绿色产业链条中的新型纠纷,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稳定市场预期,支持绿色出行和产业升级。同时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与规范引导,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降低转型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其四,打破地域与部门壁垒,构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治理格局。对流域性、区域性生态问题,依托司法协作机制形成联动治理合力;对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重点领域,完善配合规则,推动行政监管、检察监督与司法裁判同向发力。同时,持续推进巡回审判和普法宣传下沉基层,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补齐栖息地保护、古树名木守护等薄弱环节,推动治理从“事后算账”向“事前预防、过程管控”转变。 前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环资审判将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发挥引领作用。一上,跨区域协作机制完善,流域协同、矿区修复、固废治理等领域将形成更强的系统治理能力;另一方面,新产业新业态的合规需求将持续增长,专业化审判与前置释法有望深入提升规则供给质量,推动形成“能发展、可持续、守底线”的制度环境。可以预期,司法的确定性将转化为治理的稳定性与市场的可预期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湖南法院以司法“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表明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关键阶段,司法机关应继续发挥职能优势,在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修复与预防性保护,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格局。湖南的实践表明,把司法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衔接,才能更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同推进,让三湘大地青山常在、碧水长流、蓝天更净,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