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被解雇

最近,两起关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导致被解雇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这两起案件经过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尽管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判决背后的司法逻辑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导向还是有所不同的。其中一个案件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案。刘某是南通某电路公司的专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2023年2月期间,刘某在工作日频繁、长时间滞留于公司卫生间。有一天,他竟然在卫生间里呆了6小时21分钟。他累计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达11次,这次他是用了6万的时间了。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刘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给刘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刘某不服决定通过劳动仲裁与诉讼途径争取赔偿金20余万元。但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上厕所是正常生理需求,短暂离岗不应该算违纪。但是本案中刘某离岗频率之高、单次时间之长已经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监控资料显示他离岗期间并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所以这个判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无正当理由的擅离岗位。经过综合计算后得出结论是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刘某的诉求。另一个案件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案。李某是北京某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在2022年11月值班期间因为突发腹痛离岗上厕所约3分钟就回来了。公司以李某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给李某造成很大困扰所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上厕所是基本生理需求所以短暂离岗是合理的而且李某还尝试联系同事帮忙顶岗并及时返回岗位所以李某没有严重违纪行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食品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给李某这两起判决结果不同精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性质区分原则主要取决于主观意图行为合理性岗位属性等因素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用工的权利但是也要遵守合理性合法性原则不能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这两个案子向社会释放明确司法信号法律既要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秩序也要防止管理权越界并充分尊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个判例提醒企业在优化内部管理时坚守法治底线规章制度也要人性化实现双方权益平衡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