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出台直播电商监管办法 数字人主播纳入监管防范虚假宣传

近年来,数字技术加速迭代,直播电商从“流量竞争”转向“供给与效率竞争”。

数字人主播凭借成本可控、可复制、可长时间运行等特点,被不少商家视为提升转化率、延长直播时段、降低人力依赖的工具。

技术本身并无原罪,但一旦被用于刻意模糊虚拟与真实边界、制造“权威幻象”,就可能把“带货”变成“带祸”。

此次新规出台,正是针对行业痛点作出的制度回应。

问题在于,部分直播间把数字人当作“遮羞布”,借技术外衣包装虚假内容。

一些数字人直播存在夸大功效、暗示治疗、虚构用户反馈等行为,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个别经营者通过仿冒公共人物形象和声音,制造“背书效应”,为所谓“神药”“神品”站台;还有的以“老专家”“理财顾问”等人设精准触达中老年等群体,先以直播间引流,再将交易转移至私域渠道,形成闭环诱导购买高价产品。

上述做法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在信息不对称与情感需求叠加下放大风险。

原因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其一,技术门槛下降与工具化应用普及,使数字人的生产、投放、迭代更容易,违法成本与获利空间在短期内形成错配;其二,数字人直播牵涉技术提供、内容生成、直播运营、平台审核、商品供给等多方主体,责任链条长、取证难度高,给监管与维权带来现实挑战;其三,部分平台和商家仍停留在“以结果论流量”的粗放阶段,内部合规机制、内容审核标准、风险预警与处置流程不足,导致违规内容在算法推荐与精准投放中更易扩散。

影响不容低估。

对消费者而言,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可能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带来健康风险;对特定群体而言,数字人营造的“权威感”与“陪伴感”叠加,容易触发信任偏差,老年群体更可能因信息辨别能力、求医问药焦虑等因素而成为重点侵害对象;对被仿冒的公众人物与机构而言,形象滥用不仅损害名誉与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受损;对行业生态而言,劣币驱逐良币会侵蚀直播电商的信誉基础,使守规企业成本上升、创新动力受挫,最终影响消费信心与市场预期。

对策方面,《办法》针对关键环节提出了更清晰、更可操作的要求:一是将使用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纳入监管框架,强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明确标识义务,要求对数字人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其为技术生成,减少“把虚拟当真实”的误导空间;三是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利用技术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信息、假冒他人商业宣传等行为。

这些规定既划定了边界,也为执法提供了抓手,有助于把技术应用从“灰色地带”拉回到“阳光之下”。

更重要的是,规范落地需要形成合力。

一方面,平台应完善“事前准入—事中监测—事后追责”的闭环治理:加强数字人账号主体资质核验、商品与脚本审核、风险词与敏感场景管控,提升对仿冒形象、合成声音、夸大承诺等行为的识别与拦截能力;对转移到私域交易、诱导加群加微等隐蔽链条,应强化线索发现与处置联动。

另一方面,商家与直播间运营者要把合规视为竞争力,严格落实标识提示,坚守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底线,避免以“技术生成”为借口规避责任。

技术提供方同样应在模型能力、素材来源、授权校验、生成水印与溯源机制等方面加强自律,为行业提供可核验、可追责的技术支撑。

监管部门则可在典型案例通报、联合执法、信用惩戒、跨平台协同等方面持续加力,形成震慑效应。

前景上看,把数字人直播纳入制度轨道,有利于释放“技术红利”的长期价值。

随着标识规范、责任边界和平台治理不断细化,数字人更可能回归其应有角色:在标准化讲解、公益科普、非敏感场景服务等方面提升效率,在品牌传播与用户服务上提供增量,而不是成为虚假营销的放大器。

可以预期,未来直播电商的竞争将更多从“拼噱头、拼话术”转向“拼品质、拼合规、拼服务”,行业也将从野蛮生长走向成熟发展。

技术创新的列车永不停歇,但法治的轨道必须先行铺就。

此次监管出手不仅是对乱象的纠偏,更是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伦理划下清晰坐标。

当虚拟与现实的边界日益模糊,唯有坚持"科技向善"的治理智慧,方能让技术进步真正成为造福社会的加速器,而非投机者的新工具。

这既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验,更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时代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