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蒋先生与昆明某房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一套总价123万余元的商品房,并先行支付25万余元首付款。合同约定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但因政策调整,蒋先生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房企随后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总房价20%主张违约金24.68万元。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补充协议中的“违约金陷阱”。协议约定,若因“银行或政府原因”导致贷款未通过,购房者须在5日内补足全款,否则房企可解除合同并收取违约金。一审法院审查发现,该补充协议未注明签订时间,成为房企主张违约金的重要缺口。法院审理认为,蒋先生系非云南户籍购房者,且在昆明主城区及三园区已购有一套新房,适逢当地出台限购新政,导致其贷款申请被拒。法院据此认定,该情形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一审判决房企无息退还首付款,并驳回违约金请求。房企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指出新政出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若将“政府原因”无限延伸至签约后的政策变化,容易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此案也反映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表述不清带来的争议空间。有的房企通过格式条款将政策风险转嫁给购房者,而司法实践更倾向以合同签订时间为界,严格划分责任。法官提示,购房者应重点核对补充协议中的签订时间与关键节点,避免落入单方承担责任的局面。从行业层面看,该判决对类似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处理路径:若政策变动发生在签约之后,且属于当事人难以预见的情形,购房者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房企应在合同中更合理地分配风险,避免借助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负担。随着房地产调控趋于常态化,此类纠纷仍可能增多,对合同设计与司法裁判提出更高要求。
住房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政策与信贷变化频繁。面对可能出现的政策调整与信贷收紧,既不能将政策风险简单压给购房者,也不能忽视合同约定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通过更完整的合同文本、更明确的风险提示、以及更前置的资格核验,守住交易公平,才能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