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法院重拳打击“假离婚真逃债” 撤销恶意财产转移协议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帅某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份额的约定条款;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当前社会中存的通过离婚手段规避债务的现象,也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上的坚定立场。 案件的起因源于一笔借贷纠纷。2023年1月,债权人张某因借贷关系将帅某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230万余元欠款及相应利息。同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债权成立,判决帅某某在限期内清偿全部本息。此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产生了明确的偿债义务。 然而,令人警惕的是,帅某某并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债务。相反,他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来规避债务。2023年11月,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前夕,帅某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极为不寻常:帅某某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全部财产均无偿转让给王某;同时帅某某还需向王某偿还高额借款,逾期未还将按每日3%加收违约金,折合年利率高达1000%以上。这样的安排明显违背了正常离婚财产分割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其真实意图昭然若揭。 直到2025年6月,张某才得知帅某某的这一举动。张某随即意识到,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转移出去,已经导致自己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债权。同年7月,张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帅某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分割的条款。 法院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经查明,帅某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明显晚于张某债权生效确认的时间,这说明帅某某在明知自己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进行财产转移。更为关键的是,王某作为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知帅某某存在大额未履行债务,仍然与其签订这样的协议,双方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善意交易。从协议的具体内容看,帅某某无偿转让全部财产且未约定任何对价,同时搭配超高额违约金条款,这些条款明显超出了正常离婚财产分配的范畴,实质上构成了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帅某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份额的约定条款。这一判决有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帅某某不服判决,于2025年11月11日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表明,人民法院将坚决制止通过离婚、赠与等民事行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设计,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社会各界,任何试图通过法律漏洞规避债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突破。

法律既保护婚姻自主权,也维护司法权威;以离婚协议掩盖财产转移的行为,实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本案判决重申了诚信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底线地位,任何试图规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