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没扣税是程序错了,得改过来

把渤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某甲公司和河南省广天某某有限公司的这个案子落在了实地的地方了。这回是在深圳,2024年4月25到26号开的会。给大家伙说说背景吧,2014年,渤海那边有个叫某乙公司的,和许昌那边的某甲公司、河南省广天还有个某丙公司,因为公证债权文书闹上了执行。某乙公司想要把某甲公司名下的抵押土地拿过来抵债,结果许昌中院给了一个裁定,就把这块地判给了某乙公司。可是后来执行的时候,法院发现这个裁定里面没有算进去过户得交的大笔税费,像契税、印花税加起来差不多1.5亿,这事儿就成了争议点。某甲公司就提了异议,许昌中院在2023年有个裁定把之前的以物抵债给撤销了;河南高院2024年又维持了这个结果。某乙公司不服气,就找最高院申诉了。 大家伙儿现在都在讨论一个焦点:这些抵押物处置产生的税费到底谁来掏?某乙公司觉得这是实际用款的某甲公司该给的钱;某甲公司觉得这是用来扣抵的价值里该扣掉的部分。法院在以物抵债的时候要不要先把这些税费扣出来呢?许昌中院的观点是,原来没扣这些钱导致受偿金额虚高了,损害了被执行人的权益,所以要撤销这个行为。河南高院也支持这个看法,还补充了一句:要是某乙公司愿意把不含历史欠税的税费给垫付了,那么重新算过金额后还能再拿裁定抵债。 说到合同条款,抵押合同里第11.3条写得挺清楚的,处置所得得先扣过户费和税费这些钱。某乙公司能拿到的钱也就是抵押物扣除交易费后的净值。税法和执行规则也得衔接好,引用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0条还有税收征管法第5条,强调法院得帮着优先收税。 要是让某甲公司额外掏钱就不公平了。最高院最后驳回了申诉,维持了河南高院的裁定。代理抵押案子的律师们以后得在合同里把税费谁出写明白了;当事人得注意抵押物价值是扣掉成本后的数。 这个案子主要讲的是处置税费谁出的规则:合同有写的按合同办;没有的按规定来办。抵押权人能拿到的钱是净值不是成交价。以物抵债没扣税是程序错了,得改过来。 火栗网研究中心搞了个培训课来教怎么处理抵债资产。这个课程是专门给金融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的。2026年4月25号到26号在杭州上课。学费一个人4500元。要是三个人一块报名的话可以便宜点4300元一个人。这是两天的费用包含会议费和资料费还有午饭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