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月迟到19次被辞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问题——围绕“多次迟到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企业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一场由考勤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近日在上海落槌。

案情显示,蔡某于2009年入职某公司,实行9时至18时工作制。

考勤记录反映其在较长周期内多次出现晚于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的情况。

2024年6月7日至30日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迟到14次,两个月累计迟到19次。

公司以迟到次数较多、达到严重违纪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仲裁与诉讼。

原因——争议焦点集中在“迟到成因”与“规章执行尺度”。

员工方面提出迟到多为数分钟,可能受手机信号、网络故障、系统异常影响;办公楼电梯高峰排队也会延误;且家庭遭遇变故、照护压力较重,希望获得体谅,并认为累计迟到时间不长,对工作影响有限。

公司则表示,迟到并非偶发,而是持续多年形成习惯;企业曾多次提醒、面谈并给予改正机会,仍未见明显改善,影响管理秩序;企业对劳动纪律执行标准一致,并非针对个人。

影响——此类案件折射出劳动关系治理中的两端张力:一端是企业对用工秩序与效率的现实需求,另一端是劳动者在家庭负担、通勤条件等压力下对灵活安排和人文关怀的期待。

若对迟到、早退等基础纪律缺乏明确边界,既可能造成管理失序、引发内部不公平感,也可能使制度执行陷入随意化,增加劳动争议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长期、频繁的轻微迟到叠加后,可能被认定为对劳动纪律的持续违反,从而触发解除后果。

对策——法院裁判释放出清晰信号:其一,劳动者应当遵守基本劳动纪律,迟到是否“只有几分钟”并非唯一衡量维度,关键在于频次、持续性及对制度权威的影响。

其二,通勤拥堵、电梯排队等因素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仍负有合理预见与自我调整义务,可通过提前到岗等方式规避。

其三,家庭困难值得理解,但不能当然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免责理由”;如确需调整出勤时间,应当及时与单位沟通并形成明确、可核验的安排。

其四,企业要提高制度治理能力:规章制度需依法制定并公示,考勤规则应清晰可操作;在处分或解除前,警示、谈话、改正期限、处理依据等过程性记录要完整,确保同岗同规、尺度统一,减少争议空间。

其五,在数字化考勤环境下,企业也应关注设备、网络、系统稳定性,建立异常申诉与核验机制,避免将系统性风险不加区分地转嫁给劳动者。

前景——随着用工形态多样化、通勤压力与家庭照护需求上升,围绕“固定工时下的灵活管理”将成为劳动关系治理的重要议题。

可以预期,司法实践仍将强调规则意识与证据意识:劳动者主张客观原因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企业主张严重违纪需具备明确制度依据与一致执行记录。

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推动更精细的出勤管理与更可持续的员工支持机制,将有助于减少“硬碰硬”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代职场中制度刚性与人性化管理的平衡难题。

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着企业正当的管理权限。

当个人困难遭遇职场规则,更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

此案启示我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员工自觉遵守基本纪律,也期待企业完善特殊情况应对机制,让冰冷的制度保有适度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