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混凝土行业协会因组织垄断协议被罚 17家企业联合涨价违反反垄断法

问题——协会“协调”变“操盘”,统一调价触碰竞争底线;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019年5月与会员单位协商形成《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提出自当年5月6日起,对市区C30普通混凝土原销售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35元,并要求其他标号产品“相应调整”。该通知随后在会员企业微信群发布,并约定同意调价的企业到协会签章确认。经查,共有17家会员企业对上述调价安排签章。监管部门据此认定,该协会实施了组织经营者固定、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修改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原因——下游刚需叠加区域市场特征,易诱发“抱团定价”。 预拌混凝土是建筑施工的重要基础材料,替代性弱、需求相对刚性。同时受运输半径和供应时效限制,预拌混凝土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外地供给进入和需求替代难度较大。在此情况下,行业组织若以“行业自律”“稳定市场”等名义推动统一报价,容易把竞争变成一致行动,进而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处罚决定强调,行业协会应发挥规范引导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和守法经营,而非组织会员企业协同定价。 影响——短期或“稳价”,长期削弱市场活力与成本形成机制。 从市场规律看,价格应由经营者自主形成,并在竞争中发现,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组织统一涨价会削弱企业在成本控制、技术改进和服务能力上的竞争动力,抬高下游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成本压力,影响工程建设领域的成本传导与预算安排。更重要的是,此类行为会降低市场对供需变化的敏感度,破坏公平交易预期,不利于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监管部门指出,涉案企业在区域市场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统一调价在客观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对策——厘清行业组织边界,完善合规机制与监管协同。 此次查处发出清晰信号:行业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推动或变相促成会员企业在价格、产量、市场分割等竞争要素上达成一致。有关部门可深入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清单和内部审核机制,明确会议纪要、群通知、倡议书等载体的合规边界;对涉及价格协同的“统一口径”“集体签章”“共同承诺”等高风险做法及时纠偏。企业层面,应加强合规培训与内控审查,避免在行业交流、信息共享中触碰红线。监管层面,可结合建材行业特点,完善线索发现、证据固定与信用约束等机制,对垄断协议形成常态化震慑。 前景——以更高水平竞争政策护航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凸显,反垄断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预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的效应将更突出。预拌混凝土等与重大项目建设紧密相关的行业,既需要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也需要更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未来一段时期,围绕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预计监管将继续加强对行业协会不当组织行为及企业“跟随式协同”的治理,推动企业在质量、效率、服务与创新上开展更充分的竞争。

本案作为区域性垄断的典型案例,既提示行业协会可能异化为“价格卡特尔”推手的风险,也反映出市场监管的及时介入与处置能力。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如何在行业自律与公平竞争之间划清边界,仍是检验市场化程度的重要课题。随着新《反垄断法》提高违法成本,企业和行业组织有必要加快完善合规体系,让竞争回到质量、效率与服务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