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代购"毒品获利117元被判三年三个月 法院明确"蹭吸"牟利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段时间以来,毒品以“上头电子烟”“奶茶”等隐蔽形式出现,部分人员对“代购”“跑腿”性质的涉毒行为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是替朋友买”“没赚多少钱”“蹭两口算工钱”不至于触犯刑法。

广东茂名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相关误区作出清晰回应:凡在毒品交易链条中起到促成、流通作用,并从中获利或以毒品抵酬的,依法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问题:以“帮忙”为名的涉毒代购,性质究竟是什么。

据披露,2024年11月,柯某与吴某同为吸毒人员。

吴某提出让柯某帮助联系上家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及别名“奶茶”的苯二氮卓类毒品。

柯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为吴某联系购入相关毒品,并与吴某共同吸食。

经查,柯某在四天内先后10次提供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共14个、3次提供“奶茶”毒品共3包,获利117元,且部分报酬以“蹭吸两口”形式兑现。

案发后,柯某辩称系“代购跑腿”,主观上并非“贩卖”,且获利微薄,应按吸毒行为处理。

原因:对“牟利”与“贩卖”边界理解偏差,叠加毒品伪装与社交传播。

从司法认定看,贩卖毒品并不以获利数额大小为前提,更不以“现金盈利”为唯一标志。

实践中,涉毒“代购”往往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上家与买方互不相识,由“代购者”搭桥完成交易;二是代购者在交易过程中掌握联系渠道、付款取货、转交等关键环节,客观上推动毒品流向终端;三是代购者以差价、介绍费、劳务费,或以毒品作为报酬等方式获得对价。

根据相关审判规则,吸毒者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包括“以毒抵酬”)可被认定为变相加价贩卖。

柯某多次代购、反复供给,并以“少量差价+蹭吸”获利,已明显超出单纯“代买”的范畴,其行为被依法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影响:行为危害不止于个人吸食,实质破坏毒品管理秩序与公共健康。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在于打通流通链条、扩散消费人群。

所谓“代购跑腿”,看似发生在熟人之间,实则在交易链中承担“中介”“分销”功能,降低了获取毒品门槛,使毒品更易渗透到社区、校园与娱乐场所等场景。

其次,伪装性毒品增加识别难度,诱发“试一口”“蹭两口”的麻痹心理,带来更高的成瘾风险和衍生违法犯罪风险。

再次,反复小量、多次供给可能形成稳定供销关系,危害呈累积效应。

法律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在少量毒品情形下,仍可能面临刑罚与罚金的双重后果。

本案中,117元差价与几次“蹭吸”,最终换来三年三个月刑期和5000元罚金,代价沉重。

对策:以案释法强化“红线意识”,形成预防、打击与治理合力。

其一,普法要直指误区。

要明确“未收现金不等于不牟利”,“蹭吸”“以毒抵酬”同样属于获利形式;“只是代购”并非免责理由,凡促成毒品交易与流通并获取对价,依法可能按贩卖毒品追责;“吸毒只是违法”虽属一般情形,但一旦伴随代购、容留、运输、储存等行为,即可能跨入刑事犯罪门槛。

其二,执法司法与源头治理并重。

对涉“上头电子烟”“奶茶”等伪装毒品,应加强线索研判、快检快处与溯源打击,斩断供给渠道和网络交易链条。

其三,社会面防控要更精细。

社区网格、学校和重点场所应加强禁毒宣传与风险提示,提升公众对依托咪酯、苯二氮卓类物质滥用危害的认知,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早发现、早干预。

其四,鼓励群众提高警惕并依法举报。

对他人提出“帮忙买电子烟”“代买饮品”“跑腿赚小费”等可疑请求,应坚持“不接触、不代购、不转运”,发现涉毒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前景:法治震慑与综合治理并进,推动形成“拒毒即自护”的社会共识。

从案件处理释放的信号看,司法机关对涉毒“代购”采取从严依法惩治的态度,目的在于阻断毒品向消费端扩散、保护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随着毒品伪装不断翻新,治理也将更加注重科技赋能、精准打击与协同共治。

对个体而言,守住底线就是远离风险:不尝试、不侥幸、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涉毒“帮忙”,是最现实也最有效的自我保护。

柯某案的判决犹如一记警钟,再次昭示我国禁毒法律的刚性底线。

在毒品面前,任何"帮忙""代购"的借口都难掩其违法本质,任何"蹭吸""尝鲜"的侥幸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当前禁毒斗争已进入新阶段,需要全社会共同筑牢思想防线,既要从法律层面保持高压态势,更要在教育层面深化认知引导,让"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