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征管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这个举措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说明了税收政策与时俱进的特点。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优惠政策衔接公告,对起征点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深入配套制发征管公告,对自然人纳税人的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进行了调整优化。 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的提升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告规定——自今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这一调整幅度达到100%,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支持力度。考虑到自然人纳税人在按次纳税主体中占绝大多数,这一政策调整将直接惠及数百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另外,公告对特定情形下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了差异化处理。对于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点是持续经营特征的特定交易类型,自然人纳税人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这一规定既保护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又从源头上防止了通过拆分交易、重复享受优惠等不规范行为,体现了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指出,这样的政策安排兼顾了多上的考量。一方面,允许自然人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以有效减轻其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涉及的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优惠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为进一步便利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公告在申报方式上进行了创新。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次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为纳税人预留了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公告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无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这意味着自然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已通过代开发票、代扣代缴等方式为其办理了申报纳税手续。只有在两种方式都未涉及的情况下,自然人才需要就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设计大幅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规范。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但放弃优惠后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这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基于这一条款,公告延续了近年来的征管口径,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增值税"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特点,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灵活选择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更为重要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享受优惠,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这种精细化的政策设计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自主权。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强调,小规模纳税人在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这一提醒表明,税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对规范纳税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既是响应市场主体诉求的务实之举,也是构建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关键一步;通过制度性减税与精准化监管的协同发力——既为微观主体注入发展活力——也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提供了新范本。随着改革红利的持续释放,我国税收营商环境有望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