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不适,未立即就医而是请假回家休息,随后在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这个争议涉及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用人单位责任划分以及行政机关的裁量标准。 本案中,河南安阳某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张某某于2023年12月22日值班期间,在地下车库清理积水时向班长反映“身上发冷、像感冒”,随后请假回家。约4小时后,家属拨打急救电话,但急救人员到场时张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后,相应机构最初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经行政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支持行政复议结论。 原因: 争议的核心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应以“突发疾病后立即送医抢救”为硬性条件,而张某某请假回家后间隔时间较长且缺乏抢救过程,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从医学常识、生活经验和立法目的三上作出回应: 1. 疾病发展具有连续性,不能仅以是否当场送医作为判断标准; 2. 普通劳动者缺乏专业医学知识,选择回家休息是常见反应; 3. 该条款旨在保障因工作诱发的急性健康风险,若机械要求“直接送医”,可能增加劳动者就医压力或人为操作空间,反而影响制度公平性。 此外,法院结合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已出现明显不适,且其死亡与发病存在连续性。行政机关未充分调查请假原因与发病的关联性,事实认定不足,因此法院支持复议机关撤销原结论的决定。 影响: 本案判决传递明确信号:“视同工伤”的适用应综合判断,避免简单以单一行为节点作为依据。对劳动者而言,这降低了因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获得保障的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需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对行政机关而言,则需提升调查深度和认定准确性。 对策: 1. 完善健康风险预警机制:用人单位应针对夜班、体力劳动等岗位制定明确的不适报告和处置流程,必要时协助联系医疗机构; 2. 健全证据留存体系:记录员工请假原因、症状、同事见证情况等,便于后续认定; 3. 提升行政认定质量:对“突发”“48小时”等要素应整体评估,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加强健康培训:提高员工对胸闷、寒战等危险信号的识别能力,并提供应急支持。 前景: 随着劳动形态多样化,工作与健康风险的关联更加复杂。本案表明了对制度初衷的回归:在法定框架内平衡劳动者保护与规则滥用防范。未来争议可能集中在事实认定、工作关联性证明及行政尺度统一性上。通过规范管理、充分取证和清晰裁判指引,有望形成更稳定的制度运行环境。
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是个案公正的体现,也反映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优化。司法机关通过专业裁判明确法律标准,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公平。随着法治建设推进,此类判决将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