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中,夫妻双方因计划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获取拆迁补偿相关“好处费”而进行产权调整,后因婚姻破裂进入诉讼程序,围绕房产归属与补偿金额产生较大分歧。
案件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对“登记变更是否等同于个人所有”“为不当目的实施的过户效力如何认定”等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也对社会公众如何依法维护财产权益、守住法律与公序良俗底线具有警示意义。
问题:为谋取额外利益进行“形式操作”,财产安排反噬婚姻纠纷处置 据法院审理查明,汪女士与钱先生于2019年登记结婚。
钱先生婚前购置的一套A房屋,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
2024年5月,汪女士从同事处获悉一则“操作路径”:通过与特定人员办理结婚登记以增加拆迁补偿,事成可获10万元酬谢。
两人商议后拟通过先“假离婚”、再由钱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领取酬谢后复婚的方式实施。
为降低所谓“风险”,双方又将A房屋过户至汪女士个人名下,并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材料。
后该“筹划”被告知作罢,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A房屋产权状态亦未恢复。
进入2025年3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钱先生名下另一套B房屋。
钱先生同意离婚、同意平分B房,但要求同时分割A房。
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A房屋究竟应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汪女士强调A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钱先生则认为房屋系婚前购置并支付主要款项,应获得更高比例份额。
原因: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把“登记”当作“定论”,忽视真实意思与交易目的审查 此类纠纷并非个案,其成因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婚姻登记、房产过户视为可随意“组合”的工具性安排。
部分当事人将拆迁补偿、购房资格、债务规避等利益与婚姻状态、产权登记捆绑,试图以“形式动作”换取“实质利益”,忽视了相关行为可能触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是误把产权登记变更等同于财产最终归属。
一些人简单认为“写谁名字就是谁的”,忽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对取得时间、来源、贡献、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过户背景的综合判断。
登记固然重要,但并非排他性依据。
三是低估“目的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动机实施的协议、过户、离婚安排,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一旦婚姻关系出现变动或信任破裂,先前的“自保措施”反而可能成为纠纷导火索。
影响:既可能损害个人财产权益,也扰乱社会秩序并侵蚀诚信基础 从个体层面看,“假离婚”与配套的产权调整,容易造成权属复杂化、举证困难与诉讼成本上升。
当事人不仅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还可能因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陷入长期争议,甚至出现“人财两空”。
从社会层面看,通过婚姻关系与拆迁补偿等公共资源分配机制“钻空子”,不利于维护公平分配秩序,也削弱社会诚信。
对拆迁补偿等政策性资金而言,依法依规、精准发放是基本原则,任何以虚假婚姻关系骗取利益的做法都可能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理应受到法律规制与社会监督。
对策:依法行使权利、规范处分财产,避免以违法或不当方式谋利 本案裁判中,法院围绕“真实意思表示”和“过户目的”作出关键认定:A房屋虽为钱先生婚前购买,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为夫妻共有,系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而2024年5月再次过户至汪女士名下,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相联系,难以认定为钱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过户行为不被支持为当然有效的“个人财产”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两套房屋作出分割与补偿安排: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房屋归钱先生并向汪女士支付补偿;A房屋归汪女士并向钱先生支付补偿。
两项补偿折抵后,汪女士需支付钱先生40936.32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更折射出转型时期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与诚信观念的缺失。
在利益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坚守法律底线,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
法院的判决既捍卫了法律尊严,也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