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破产程序启动节点前后,风险易叠加、权责易失衡。
实践中,债务人已出现破产原因但尚未进入程序时,企业经营可能继续恶化,资产被低价处置、隐匿转移甚至被不当执行的风险上升;进入程序后,待履行合同何去何从直接影响资产价值、经营持续与交易安全。
由于规则衔接不够精细,容易出现“救治窗口期”被挤压、债权人分配预期不稳、合同相对方权益受损等情况,进而削弱市场主体对重整与清算制度的信心。
原因——制度供给需适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效率要求。
一方面,现代企业经营高度依赖合同网络,合同能否延续决定了企业能否维持核心业务、保住关键订单与供应链关系;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强调效率与公平并重,既要避免程序启动导致资产加速流失,也要防止管理人行使选择权时对相对方造成不合理冲击。
加之知识产权许可、住房租赁、关键不动产租赁等合同兼具民生属性或对经营具有基础性作用,若简单纳入“可拒绝履行”范围,可能放大外部性,影响社会稳定预期与产业运行。
影响——修订指向更清晰的权责边界与更可预期的交易秩序。
草案在“申请与受理”环节增加多项制度安排:其一,明确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状况继续恶化、避免财产减损,意在把“止损责任”前移,减少程序启动前的道德风险与治理空档。
其二,针对申请提出后、法院裁定前可能发生的财产贬值、恶意转移等紧急情形,允许债权人、债务人申请中止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有助于稳住资产底盘,为后续重整、和解或清算奠定基础。
其三,在待履行合同处理方面,草案赋予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继续履行或拒绝履行并通知对方的权利,并引入“未通知或未答复视为拒绝履行”的推定规则,同时允许对方要求担保;在特定合同上,则明确不适用该选择机制。
上述安排有利于提高程序效率、降低争议成本,推动破产法从“能用”向“好用”升级。
对策——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建立更精细的操作标准。
研究者认为,待履行合同制度的关键在于平衡:管理人需要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同时对相对方的正当利益给予合理保护。
草案的几项创新具有明确导向:一是将以往常见的“解除合同”表述调整为“拒绝履行”,减少因恢复原状、返还对价等引发的复杂关系处理,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使破产程序更顺畅。
二是划定不得适用选择履行权的合同类型,重点覆盖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许可人进入程序的情形,以及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对承租人营业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动产租赁等,以制度方式保护弱势相对方与关键经营要素,避免“程序性冲击”扩散。
三是新增经相对方同意可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路径,为“合同本身有价值但债务人无力继续履行”的情形提供解决方案,既可减少价值损耗,也为重整引入资产与业务整体承接创造条件。
下一步在落地层面,可进一步细化适用条件、审查标准与争议解决机制,例如对“重大影响”的认定、担保形式与合理期限的裁量尺度,以及推定拒绝履行后的权利救济衔接等,以增强可操作性与统一性。
前景——以规则完善提升市场化出清与重整救治的质量。
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也是困境企业的“再生工具”。
从修订方向看,通过前移责任、强化保全、优化合同处理,能够在更早阶段锁定风险、稳定资产与预期,减少“边申请边流失”的情况;同时,通过对特定合同的保护与转让机制设计,为重整创造更稳定的经营条件与更灵活的方案空间。
随着配套司法解释、管理人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有望在效率、透明度与公平性方面实现同步提升,更好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质量发展需要。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法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经济体法治化水平。
此次修订既是对我国多年破产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的重要尝试。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一部兼具效率与公平的破产法,将为市场主体退出与重生提供更清晰的制度预期,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