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反垄断工作的部署,继续完善公用事业领域监管,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日前出台《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这些行业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巨大、重复建设成本高,容易形成区域性垄断。当前,一些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通过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除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指南充分考虑了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对应的市场界定上,指南强调要结合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分析,特别是对于依托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相关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该网络或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准确反映了公用事业的地域垄断特征。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指南将"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点考虑因素。这意味着拥有供水管网、电网、燃气管网等关键基础设施的经营者,其市场支配地位更容易被认定,垄断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规制。 指南对各类垄断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常见的限定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均明确了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指南规定垄断行为仅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既保护了政府价格管制的有效性,也为经营者的合理经营留出了空间。 指南还明确了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抗辩权。由于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供应保障,经营者常以此作为实施垄断行为的理由。指南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进行了界定,既保护了公共利益,也防止了"公益"名义被滥用。 从制度层面看,指南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反垄断监管体系。通过反垄断执法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协同监管等制度安排,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监管网络。同时,指南鼓励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化合规激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企业主动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防范垄断风险。 此指南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为反垄断执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执法指引,增强了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为公用事业经营者明确了合规底线,有助于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他们将获得更加优质、便宜的公用事业服务。
从"管行为"到"建机制",这份聚焦民生痛点的反垄断指南,既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强重点领域监管能力建设"要求的实践回应,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深刻诠释。当供水供气的阀门与市场公平的阀门同步拧紧,蕴含其中的正是以制度创新守护万家灯火的发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