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超期未退频发,司法冻结如何依法“落地”并防止资金长期沉淀

问题——履约保证金“该退未退”,资金占压现象引发关注。履约保证金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用于约束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按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或合同终止且无争议后,保证金应及时返还。但在一些项目中,供应商反映退还流程久拖不决、经办主体不清、口头承诺反复,甚至以内部审批、审计结算、资料补正等为由长期滞留,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大。 原因——规则衔接不够细、责任边界不够明,是“落地难”的关键。现行法律中,《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对经采购人同意后的依法分包作出规定,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整体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部分承担责任。该条为合同履行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对履约保证金在“总包—分包”链条中由谁申请、由谁审核、向谁退付、何时退付等操作事项缺少直接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代理机构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权责划分不清,导致供应商即便完成履约,也可能在验收结论、结算手续、质保责任等环节被反复要求补材料。此外,保证金可能以现金、保函等形式存在,资金流向、账户属性与管理口径不一致,也增加了退还和争议处理难度。 影响——超期滞留不仅影响企业预期,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供应商而言,保证金被占压会直接抬升财务成本,挤压研发、用工和扩产空间,尤其中小企业受影响更明显。对政府采购生态而言,退还不及时会降低市场主体参与意愿,影响竞争充分性,不利于形成规范高效的采购秩序。对司法救济而言,部分供应商希望通过申请司法冻结促使对方退还,但若保证金权属、争议状态或责任主体无法清晰界定,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往往更为审慎,以避免错误冻结影响公共项目运行和财政资金安全,从而使“冻结能否奏效、冻结对象是谁、冻结范围多大”成为现实难题。 对策——以证据链和程序链为抓手,推动纠纷解决从“被动等待”转向“依法处置”。法律界人士建议,供应商如认为退还条件已具备,应先对照合同条款、验收文件、结算资料、质保约定等,梳理履约完成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包括合同原件及补充协议、验收合格证明、发票与付款记录、往来函件、保证金缴纳凭证或保函文本等。在沟通层面,可向采购人或涉及的责任方发送书面催告,明确退还金额、期限及逾期后果,为后续争议处理留存可核验依据。若催告无果且存在资金转移风险,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保全,并重点说明保证金形成与占有事实、退还条件已成就的依据、对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的表现及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与此同时,采购人也应完善内部流程,公开办理时限,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减少多头管理、反复补件带来的摩擦,把办理要求落实到可执行的节点。 前景——完善制度细则与强化监督并举,推动保证金管理回归“担保”本源。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破解履约保证金滞留问题,关键在于补齐规则短板:一上,可部门规章、示范文本或地方配套制度中继续明确退还时限、责任主体、分包情形下的责任划分,以及现金与保函转换的衔接规则,压缩争议空间;另一上,应强化对超期未退的监督问责和信息化留痕管理,通过电子化验收、线上流转与节点提醒,提高办理透明度与可追溯性。司法层面,可在依法审查基础上细化保全审查中对权属清晰度、争议程度、公共利益影响的衡量标准,提高救济的可预期性。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对公平竞争、合同信用与资金效率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履约保证金管理也有望在更细化的制度供给中逐步走向规范。

履约保证金困局折射出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中的深层问题。当担保机制演变为资金占压,不仅偏离制度初衷,也会削弱市场信心。通过更细化的规则设计筑牢制度边界,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才能让保证金回归“信用担保”的本义,为营商环境提供更可靠的法治支撑。这既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应有保障,也是建设高效透明政府采购体系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