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

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麻烦时,千万不要慌。2004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了法研〔2015〕58号文,明确了挂靠开票并不等于犯罪。现在的法律规定得更灵活,只要能证明主观上没有骗税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法院一般就不会认定为犯罪。 2019年12月3日,最高检在开放日致辞中提到,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尽量不逮捕、不起诉。所以如果您是民营企业的老板,一旦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记得第一时间找律师。 这里有个案例能说明问题。黄某原本只是帮忙走个账,没想到后来被卷入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天津的两家公司为了能从银行拿到贷款,让黄某虚增销售额。黄某从翁姓男子手里买了4张发票,合计金额46万元,税款6万元。他只报销了2张抵扣了3万元。 后来项目黄了,合作也断了,没人再找他。澄城县公安局把黄某给拘留了。检察机关最后采纳了辩护意见,给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律师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尽量去税务机关主动补缴税款。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就把税款补上了,通常能得到较好的结果。如果已经补缴了税款但又被起诉了,法院也可能会因为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也是有讲究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只要购货方和销售方有真实交易,并且购货方不知道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就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犯罪。在计算涉案金额时,要剔除非法所得和已补缴的税款。 对于单位犯罪来说,法律通常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非直接参与的员工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罚金也只适用于单位本身,不再对个人并处罚金。 在巨额的跨省市案件中,如果某个人员只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比如是负责收发U盾的行政人员或者是电话联络人,就可以被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关于自首的认定也比较宽泛。只要在公安机关还没确定嫌疑人的时候主动去投案并如实交代问题,就视同自动投案。如果是在公安机关走访调查的时候主动告知身份并如实交代问题,也构成自首。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只要您能证明没有骗税故意、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并且已经主动补缴了税款,就能把损失降到最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规范财务流程,一旦涉案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