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明确了,需要在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从已归集的研发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明确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需要在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这部分特殊收入。若特殊收入不足以抵减全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就按零计算。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把验证机型或测试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并产生了特殊收入,这些收入需要先从研发费用中扣除。如果扣除后研发费用还有剩余,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果没有剩余,加计扣除额直接变为零。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计入固定资产的部分都需要扣减,只有实际用于研发的那部分才需要扣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摊费用。至于特殊收入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残次品和下脚料,任何因为研发活动直接形成并对外处置的资产都被视为特殊收入。此外,每年不足扣减的部分无法结转至次年,也无法追溯调整。为了避免出现“归零”的情况,企业需要提前测算特殊收入规模,并合理控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因此在进行技改时,要将技改和研发分开来看待。技改是一种投资活动,而研发则是一种费用化活动。固定资产是技改的必然产物,而加计扣除则是政策红利。只有通过合理控制资产价值和预算规划才能使政策红利与商业逻辑不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