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机关近日公开发布四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反映出当前劳动报酬纠纷的突出问题。 第一起案件中,某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因拖欠105名保洁工人共计83万余元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司以发包方未结款为由拒绝支付,但经查证公司账户具备支付能力。朝阳区人力社保局与检察机关联合调解并责令支付后,公司仍未履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彭某某认罪认罚,经多部门督促最终全额支付欠薪并获工人谅解。2024年9月3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二起案件涉及某建设科技公司承揽商业地产项目,虽向建设单位承诺工程款优先用于发放工资,但收到930余万元工程款后仍拖欠37名工人77.95万元工资。通州区人力社保局责令限期支付后公司未履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该公司主动付清全部欠薪并获工人谅解,通州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这两起案件反映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共同特点: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众多,直接关系基础民生;用工单位往往以企业间债务纠纷未解决为借口拖欠工资,规避法律责任;经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督促后,部分被告人能够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 北京高院强调,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用工主体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企业间债务纠纷未解决为由拖欠工人工资。此原则在工程建设领域尤为重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构建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单位都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工程款有充足保障的项目中,劳务承揽单位更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推动及时追赃挽损。通过多渠道沟通促使欠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 北京司法机关表示,将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收入。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主动整改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取得谅解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基础的权益保障,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稳定器。这些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明确治理导向:对恶意欠薪"零容忍",对及时纠错、主动补发者依法从宽,以法治方式把欠薪矛盾化解在前端。守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底线,既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