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被遗忘的井吞了一个老人的命,也暴露出公共安全管理的漏洞

70岁的刘老太太,晚饭过后出去散步,天黑了也没回来,家里人急坏了,到处找也没找到。第二天早上,警察打来了电话,说是在一片已经被征收的土地上发现了她。她溺死在一口废弃的灌溉井里。警察检查后说是意外,没人想害她。 这口井大概直径4米深8米,周围什么都没有,也没有围栏和警示标志。谁都可以随便走到井边,根本看不出这是个危险的地方。死者的女婿李先生最关心的是到底谁该负责。他问律师,这块地算是公共场所吗?如果算的话,土地的主人或管理人是不是应该负责呢? 《民法典》里把“公共场所”定义为不特定人都能进的建筑物或者空间。只要这里没围起来、没禁止标志,谁都能进去,那就属于公共场所。这块地方一点障碍都没有,肯定满足这个条件。 李先生说这块地好几年前就被征收了,听说已经拍给了一个开发商,但查不到具体信息。律师给了两条路:一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把拍卖成交公告拿出来;二是如果拿不到信息,就先起诉县政府找真正的使用权人。 井口这么大这么深就是个危险源,但管理人既没设警示标志也没打围盖盖子,明显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律师说管理人有责任,至少得赔一部分钱。 李先生一家现在在考虑要不要打官司要钱。如果打官司就得证明三点:这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有过错、两者有因果关系。证据链完整了法院才可能判管理人赔钱。 一口被遗忘的井吞了一个老人的命,也暴露出公共安全管理的漏洞。在城市边缘地带或者征收空地上发生这种事该怎么办?怎么让警示标志长出来、防护栏立起来、责任人醒过来?这场悲剧留下的思考比赔钱还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