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遗产纠纷案,引发社会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置的关注;案件当事人赵女士于2022年因糖尿病并发症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离世,本人离异且无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所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继承制度主要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按照现行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赵女士的旁系亲属提出继承主张,但法院调查认为,其提交的医疗费垫付、日常照料等材料只能证明存一定经济资助,尚不足以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较多扶养义务”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涉案房产估值约400万元,成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节假日探望等情感性往来不属于法定扶养范畴。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裁定:房产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银行存款及保险金共计28.6万元,由4位举证较为充分的亲属按35%、25%、20%、15%的比例分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此类案件近年有所增加,与独居人群上升、家庭结构趋于简化等变化对应的。数据显示,全国每年约有0.7%的遗产案件涉及无人继承情形。北京市公证协会数据亦显示,2023年遗产管理人指定公证办理量同比增长17%,反映出相关制度深入完善的现实需求。专家认为,本案判决具有三上参考价值:一是明确国家作为无人继承财产最终归属主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对“适当分得遗产”的司法认定边界作出更清晰的说明;三是提醒公众可通过遗嘱或意定监护等方式提前安排财产。目前,广州、上海等地已试点建立遗产管理人库,未来或将推动形成更完善的非继承性财产处置机制。
遗产分配不仅关乎家庭财产安排,也涉及法治秩序与社会责任。对个人而言,尽早作出遗嘱和受益安排,是对自己与他人的负责;对社会而言,让承担照护的人得到应有认可,同时让无人继承财产依法回归公共利益,才能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形成更稳定、更可预期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