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性化旅游兴起,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旅游搭子”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常见。但这种相对松散、规则不够清晰的结伴模式,也成为旅游纠纷的新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则已生效判决,为此类争议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指引。案件源于2024年一次自驾游。组织者张某在某平台发布“新疆32日游”招募帖,写明行程安排及费用AA原则;参与者赵某在签署《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后加入。徒步乌孙古道期间,赵某因体力不支擅自离队,且未按约定提前告知,导致团队不得不缩短行程、调整返程方式,产生额外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书面声明达成一致,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赵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虽声明未约定违约金标准,但结合车辆损耗、机票差价等实际影响,法院酌定赵某赔偿2600元。该判决既维护了守约方权益,也体现出司法对新型旅游结伴模式的审慎回应。纠纷成因主要集中在三上:一是网络组团多依赖口头或简化约定,权责边界不清;二是部分参与者风险意识不足,对书面协议重视不够;三是对突发情况缺少预案和处置机制。全国人大代表黄西勤指出,此类案件反映出共享经济语境下契约意识不足,亟需推动标准化合同体系建设。为降低风险,法官建议消费者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完善协议内容,重点明确违约责任、费用分摊等关键条款,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旅游行业专家也建议,平台可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频繁违约者设置准入限制。
旅行的乐趣在于同行,但与陌生人结伴更需要规则与信任;该案提示人们:“搭子”关系并非只靠口头承诺与临时默契维系,看似轻量的AA约定也可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把责任写清、把证据留好、把沟通做实,既是对同伴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和出行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