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首次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刑事领域。其中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为典型案例,以其恶劣情节和严重后果,为司法实践划定了明确界限。 案件回溯显示,2021年8月21日晚至22日清晨,被告人严某聪在短短数小时内三次吸食毒品。当日上午9时许,其驾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某路段时,首次撞击骑行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其当场死亡。然而严某聪非但未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在距首次肇事地点不足千米处,其驾车以时速99公里的速度连续冲撞多名骑行者和车辆,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多车损毁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经检测其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本案审理过程历经三级法院严格把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严某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最终裁定。 案件定性成为审理焦点。辩护方主张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司法机关经审慎研判后认为,严某聪明知自身有吸毒史,清楚毒品会导致严重幻觉和意识模糊,仍在短时间内多次吸毒后驾车上路,且在首次肇事后加速逃逸并再次冲撞,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甚至希望的故意心态,客观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从法理层面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前者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后者则要求具备故意。本案中,严某聪供述其吸毒后会产生被追杀、家人跳楼等幻觉,想开快车逃跑,这个供述恰恰证明其明知毒驾的高度危险性却仍然为之,主观恶性极深。 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具有深远的司法意义。当前毒驾问题日益突出,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低估毒品对驾驶能力的严重影响。本案明确了毒驾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参照,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形成有力震慑。 从社会治理角度观察,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毒驾行为不仅违反禁毒法律法规,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严某聪案发前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却未能引以为戒,反而变本加厉,最终酿成惨剧。这暴露出对吸毒人员的后续监管和教育矫治仍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公安、司法、社区等多部门协同发力,建立更加严密的防控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决定,既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关切的回应,更是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发出的严厉警示。任何人都不得以身试法,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严某聪案的终审裁决体现了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的坚定决心。在毒品问题与交通安全风险交织的背景下,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源头防控、多方协同,才能筑牢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防线。此案作为重要的司法判例,其警示价值将超越个案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