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制度科创领域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限制人才流动、削弱创新活力的重要因素。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何杰近日指出,部分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作扩大化理解,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等级,致使大量普通劳动者因签署保密协议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进而引发多起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竞业限制制度源于中世纪欧洲,初衷是防止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离职加入竞争对手,给原单位造成重大冲击,以维护正常竞争秩序。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期限上限和经济补偿义务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被频繁滥用。何杰指出,竞业协议条款隐蔽复杂、低价补偿与高额违约金并存等问题屡见不鲜,已明显偏离制度初衷。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远。劳动者离职后常面临“马上失业、不敢就业、不敢创业、就业薪酬低”的困境,个人发展空间被严重压缩。从宏观层面看,这也会抑制技术创新、降低创业活力,与国家发展战略不符。“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要求“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基于此,规范竞业限制制度、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尤为关键。何杰认为,合理限缩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提高科创行业用人单位滥用成本,是破解问题的关键。他建议从多上完善法律制度。首先,针对科创企业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并修订有关法规,细化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充分运用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条款无效的机制,明确竞业限制无效的具体情形,防止制度被滥用。其次,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避免“一款多用”。何杰建议将现行司法解释中经济补偿金标准从“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到“80%”,并要求补偿金不得通过其他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形式替代,以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提高企业滥用成本。此外,他建议明确赋予仲裁机构、法院审查竞业限制期限、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合理性的权力。调整违约金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竞业限制范围是否适格、竞业期限是否合理、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确保制度公平合理。
人才是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其流动效率直接影响国家竞争力;规范竞业限制制度不仅关乎劳动权益保障,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支撑。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构建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又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考验立法智慧与治理能力。这项提案的讨论有望推动形成更具包容性的人才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