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店销售“趣游新西兰”被指欺诈

2024年7月,王先生通过社交媒体看到一家微店在销售“趣游新西兰”的产品。他对行程安全有疑虑,向客服咨询签证办理方式,对方声称能代办签证,并明确表示自己是旅行社,让王先生放心下单。王先生轻信了对方的话,购买了“趣游新西兰·八月南岛9日游”产品,支付了19800元行程费和3400元签证费。然而,在准备签证材料时,王先生发现A公司既没有境外游和代办签证的资质,也没有相关部门的许可。更让他意外的是,就在他们产生争议的时候,A公司迅速办理了注销登记。无奈之下,王先生将A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王先生认为,A公司谎称自己是旅行社并承诺代办签证,属于欺骗行为,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某广告公司则辩称,他们只是通过合作旅行社提供旅游和签证服务,没有以旅行社名义经营,也没有在页面上写旅行社三个字。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资质却谎称自己是旅行社并承诺代办签证,构成欺诈行为。虽然他们说过是通过合作旅行社提供服务,但他们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作关系和具体合作旅行社的名字。此外,在纠纷发生后迅速注销公司也显示出逃避责任的意图。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广告公司返还王先生行程费19800元、签证费34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二审法院向双方充分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6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这次审判明确了此类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法官张英表示,线上消费场景不断扩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问题:一些经营者隐瞒自己没有相关许可的事实,用虚假身份和不实承诺诱导消费者付费甚至注销公司逃避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一个人经营的公司财产不能独立于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次案件提醒经营者:注销公司不是逃避债务的办法,即使注销了消费者仍然可以向恶意注销的股东主张权利。诚信经营和依法履约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024年7月,王先生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一个微店正在售卖“趣游新西兰”的旅游产品。他担心自己出行的安全问题,便向客服咨询签证办理的方式。客服回答说他们能代办签证,还告诉他这个公司就是旅行社,让他放心购买。得到这个答复后,王先生就放心地下单买了“趣游新西兰·八月南岛9日游”产品,并给经营者A公司支付了行程费19800元和签证费3400元。 然而到了准备签证材料的时候,王先生发现A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根本没有境外游和代办签证这两项业务。更让他吃惊的是,在双方还在争论的时候,A公司居然迅速办理了注销手续。 王先生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把A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告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王先生认为A公司明明没有相关资质却谎称自己是旅行社并承诺能帮他办理签证,这种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所以A公司应该退一赔三。 某广告公司辩解道,他们是通过和其他旅行社合作才给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和签证代办服务的。他们从来没有说过自己是旅行社,也从来没有在微店里提到过这三个字。所以他们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没有境外游和代办签证的资质却跟王先生说自己是一家旅行社还承诺可以代办签证。这种行为属于对自身核心资质的虚假陈述,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购买他们产品的决定。这在法律上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虽然某广告公司说过是通过合作旅行社提供这些服务的,但他们并没有拿出合作合同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是真的,甚至连合作旅行社的具体名字都不清楚。所以法院不相信他们的辩解。 而且A公司在发生纠纷之后马上注销了公司的登记手续,现在这个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还在继续经营原来的微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话,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把王先生付的行程费19800元和签证费3400元退回来还给王先生,并且进行三倍赔偿。 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跟双方充分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6万元并当庭付清后双方就再无其他争议了。 法官张英解释说现在线上消费场景越来越多让各类旅游和代办服务更容易接触到消费者了。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商家隐瞒自己没有相关许可证的事实用虚假身份或者不实承诺来引诱消费者付钱甚至注销公司来逃避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个案子的判决明确了这类消费欺诈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有很重要的警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商家有欺诈行为就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A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却隐瞒真实情况还跟消费者说他们自己就是一家旅行社这种做法明显是在欺诈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通过这个判决传达出“违法必须追责欺诈必须严惩”的明确信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商家诚信守法经营。 实际上有些商家会想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但是法律已经做出了很明确很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说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财产和个人是分开的就要对债务负责了在这个案子里A公司发生纠纷后迅速注销了工商登记手续现在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没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依法对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提醒一下商家注销公司绝对不是逃避责任的捷径也不是免除债务的办法即使注销了消费者还是可以依法找恶意注销的股东要钱的只有诚信守法才是真正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