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里得过且过放荒不管

2019年2月到2020年10月这两年多时间里,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晓敏给该局负责的项目既没安排部署,也没督导检查,导致336万余元专项资金长期闲着没用,有些项目还没干好,严重影响了中央和上级政策的落实。另外,黄晓敏身上还存在其他违规问题,最终被处理了。类似这种对本职工作不上心、只顾自己舒服、不守纪律的行为,在少数干部身上确实存在。这种表现要是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得过且过、放荒不管,那可是会耽误党的事业,伤害党和国家利益的。 党员干部本来就该尽职尽责,把对党的忠诚落实到工作实效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列出了工作失职的负面清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工作不负责、管理松懈,或者是贯彻执行、检查督促上级决策部署时不给力,给党和国家利益还有公共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就得把直接责任人跟领导责任人体谅个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要是造成了重大损失,那就要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了。 尽管“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都属于落实不力的行为,但这两者在认定时有明显区别。第一点是主体不同。前者既可能是领导干部也可能是普通干部,后者通常只有领导干部才会干。第二点是相关决策的层级不一样。前者一般只是一个地区、部门甚至单位内部的工作要求;后者必须是党中央的全局决策。第三点是危害程度不同。前者主要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后者危害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治危害很大。 实际工作中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布置的活儿不重视、没做好,如果这些上级的要求不是党中央作出的涉及大局的决定,那这种行为不应该算作违反政治纪律,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更合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