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11月,沙湾镇某村为了建设电站,组织村民们开挖渠道。谁能想到呢,就在这次工地上,三个人的命运被彻底改变。杨某清和杨某龙被塌方砸伤,杨某鑫不幸遇难。村委会把他们定为1级伤残,给出的补偿方案是每年3000工分,一直持续到1982年底。1983年,村委会把两人安排到新建的电站上班,承诺电站的收益三人平分。可谁能想到呢?1987年电站停产报废了,三人又失去了“工资”,他们开始上访索赔。直到2020年9月,沙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了。原来这次事件给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敲响了警钟。法律规定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职工本人也得在一年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但这都已经过去了40多年了。 这场纠纷就像一场拉锯战一样展开。从村委的角度来看,他们觉得当年已经赔过了。老账本上记载着从1972年到1982年每年3000工分,加起来差不多快有1万元了。然后1983年又让两人到电站上班,收益大家平分,“已经赔过”。但从家属的角度来看,标准实在太低,生活太苦了。 杨某清和杨某龙现在无经济来源还需要人照顾。调解人员用情感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 杨某鑫的家属更要求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 三方经过几轮的讨论后终于达成协议:村委会给杨某清2.6万元、杨某龙2.3万元、杨某鑫的家属2.98万元。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之后这三人就不再上访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关闭后打官司可能不行了。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只有三年。 其实《工伤保险条例》和“诉讼时效”这些法律条文都是硬杠杠。 所以别拖到最后才来寻求帮助和救济措施。 早点固定证据早点提出诉求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