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制停业的处罚,法院把申请给驳回了。某公司在某年10月10日申请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不过到了10月30日,当地某大队去现场一看,发现情况和当初的承诺不一样。虽然该公司积极整改并主动把场所停了产,次年1月22日他们还是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结果当天处罚决定书就下来了,不仅责令停业还要罚款三万。公司既没复议也没起诉,催告后也没履行。12月19日某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查时间线,发现执法机关1月22日就做出了处罚并送达给了公司,那他们申请执行的截止日期应该是当年10月22日。可某大队12月19日才来申请,明显过了时间又没给出正当理由。 因此下一年1月7日法院就下了裁定:驳回某大队的强制执行请求。说白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不是直接执行,而是要按规矩审查。要是不符合规定就驳回;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才会裁定准予执行并采取措施。按照规矩,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帮忙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是从当事人没复议、没诉讼也不履行决定那天算起算三个月内。这个案子里处罚到底合不合理咱先不讨论,就光看申请时间就已经超了限期,所以法院驳回申请一点毛病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