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持原意与结构不变

问题——新规实施后,央企的责任追究由“有限阶段性追责”转为“全覆盖、全周期”。一些积累的历史风险主要表现六个上:一是改组、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环节存在评估不规范、程序缺失、低价转让和关联交易,带来国有资产流失隐患;二是偏离主业的投资并购和跨界扩张,部分项目缺乏充分的尽职调查,导致重大损失;三是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环节链条长、资金密集,易出现规避招标、违规分包转包、超预算和超进度付款等“工程腐败”问题;四是在资金管理和贸易业务中,存在账外资金、违规拆借担保、虚假贸易和“空转走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五是金融业务风险溢出,部分单位在授信、担保、理财和衍生品等边界不清、授权失控;六是科技创新投入及成果转化环节,若出现决策失误、过程管理不到位、资产权益不清和收益分配不规范,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

国有企业体量大、链条长、责任重,制度建设必须与改革同步。46号令的实施不仅系统清理了历史遗留问题,也为未来的经营行为提供刚性约束。唯有把权力用制度管住——把风险防在“未爆”之前——才能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央企做强做优做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治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