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行使路径有两条

破产取回权,简单来说,就是财产权利人把“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从破产财团里拿回来的权利。法律规定管理人要把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一并接管,但只要发现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权利人就能依法要求取回。 这个权利到底能取回什么呢?标的物必须符合“三不原则”: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权利基础是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必须向管理人书面提出主张。 取回权的行使有时效限制。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权利人必须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取回权的主张。如果逾期了,保管费和托运费等就得自己承担了。 取回权的行使路径有两条:先找管理人递交材料等待确认,如果管理人不认账,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书后,管理人再以文书错误为由阻挠是无效的。另外,取回前还需要结清加工费、保管费和托运费等杂项费用。 一般取回权是最常见的情形。只要在破产受理前由债务人占有,并且受理后仍在破产财团里的标的物,权利人就可以主张一般取回权。例如加工承揽人破产、承运人破产、承租人破产等情况都适用这个规定。 还有一种特别情形叫特别取回权,主要针对合同未交付时的情况。卖家已经发货但买家还没收货且买家被宣告破产时,卖家可以取回货物解除合同。同样地,行纪人受委托购入货物并已发运给委托人时也有类似权利。 总之,破产取回权包括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两种形式。只要记住“三不原则、时效红线和两条路径”,就可以安全地把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