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一家火锅店因在营业场所饲养鲨鱼、企鹅等海洋动物引发关注。网友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这是特色经营并具有科普价值,也有人担心饲养环境对动物的影响。事件发生后,有关执法部门随即介入调查。 这家火锅店于2023年10月开业,店内设有一个十多米长的大型鱼缸,饲养着四条鲨鱼、鞍带石斑鱼、鳐鱼及近百条小型热带鱼。店方负责人李女士介绍,鲨鱼包括两条护士鲨和两条柠檬鲨,均从天津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合法购得,有完整的采购合同和销售方营业执照。曾饲养的企鹅是从大连海洋馆租赁的,租期已满已归还。店方表示所有鱼类均为非保护动物,不用于食用,每日维护鱼缸成本约600元。 太原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于1月20日、21日连续到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咨询了省级及国家级渔业部门、专业律师和海洋生物学专家。经专家辨识,确认店内鲨鱼为柠檬鲨与护士鲨。执法部门对照农业农村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逐一核查,确认这两种鲨鱼均未被列入。 执法队表示,从现行法规看,这两种鲨鱼的养殖性质与金鱼、锦鲤等观赏鱼相同,可以进行养殖。虽然2023年11月更新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相关鲨鱼物种,但该公约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监管。在国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核准的名录执行。因此,养殖这些不在国内保护名录内的鲨鱼,目前不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指出,如果确认店内养殖的是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鲨鱼,那么养殖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对于网友质疑的"虐待动物"问题,李泽瑞表示,我国在动物福利领域的立法仍存在空白。对于非野生动物,法律既未明确定义何为"虐待"行为,也未将一般虐待动物直接规定为违法。因此,在单纯的观赏养殖中,如未伴随扰乱社会秩序、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通常难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 这个事件反映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与社会伦理认知之间的差距。现行法规主要聚焦于濒危物种保护,对非保护名录内物种的饲养管理缺乏具体规范。,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意识提升,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这种不匹配在海洋生物饲养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此次事件暴露出商业发展与法规建设之间的矛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如何既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又维护动物福利,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科研机构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有关部门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科学的动物福利法律框架,为类似争议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商业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