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关于婚前婚后男方买的那些三金还有钻戒,到底算不算女方一个人的呢?尊而光律师这次给咱们来个深度分析,讲一讲夫妻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是咋认定的。就说A跟B吧,俩人自由恋爱认识的,结婚后没生娃。婚前感情还行,可婚后老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感情这就出问题了。当年B实在受不了了,就跑到法院起诉要跟A离婚。法官也没少劝,结果调解还是没成。调解的时候A就说了,他婚后花了大价钱给B买了个钻戒还有黄金手链,这都得算夫妻共同财产吧?他要把钱折价拿一半回来。B一听就不干了,说这东西就是她的个人物品,凭啥要分? 第一个问题来了:这婚后买的钻戒和黄金手链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B的专用品?第二个延伸问题:婚前男方买的三金和钻戒算不算女方的?第三个延伸情况是法院不管离婚诉讼里那些金银首饰、名牌手表和奢侈品包包的情况。 法院是这么想的:A婚后买的这东西确实是黄某送的,还归B自己用着。既然是专门给她一个人用的生活用品,那自然就是她的。A想分这钱是没道理的。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那些东西价格高得离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那种,那就不能简单地当成一方的生活用品了。得看这东西有没有投资价值、到底是不是经常戴、买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以后离婚多分家产或者恶意囤货、买家自己经济实力咋样、这东西在共有财产里占多大比例。这些都得综合起来判断。 接着看延伸一:婚前男方买的三金和钻戒能不能算是女方的呢?一般情况下把它当彩礼或者赠与来看待就好了,认定属于女方。关于彩礼这块,我们院觉得男方一开始的钱是当彩礼给女方的,现在俩人都结婚了,彩礼的目的算是达到了。那这些东西就应该归女方单独所有。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哦。现实中有时候会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如果男方能证明因为给彩礼弄得自己生活都困难了;或者是双方结婚了但其实根本没一起过日子;或者婚前给了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了(这两种情况都得以离婚为前提)。咱们院觉得男方如果说给了彩礼让自己过得很难受的话,法官就会结合俩人婚后一起生活的时间长短、家里的经济状况来看房贷怎么还、首饰归谁这些事综合着定夺一下让女方退多少钱回来。 再看延伸二:法院在离婚官司里也有不插手处理那些金银首饰、名牌手表和奢侈品包包的情况。 第一类是男方说婚前或婚后买的那些奢侈品是共有财产想平分。但他拿出来的付款记录显示是转给了第三方而不是直接转给女方的。男方必须得证明这东西现在在女方那儿呢。因为男方没证据证明这点而且女方也不承认啊,所以法院就不管了;等男方以后拿到物品的线索了再提出来主张就行。 第二类是双方对东西的价值看法不一样而且谁也不同意去做评估鉴定。 第三类是涉及到别人的债务债权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