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实施恶意侵权的被告贸易公司判令按最高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系佛山市在商标侵权领域首次适用最高倍数惩罚性赔偿——受到关注——也反映了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态度。案件源于一项学校装修工程。某建筑公司承接一所中学装饰装修分包工程,合同明确指定使用原告某建陶公司的品牌瓷砖。原告建陶公司为建筑陶瓷行业知名企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较高。为争取此项目的瓷砖供应,被告贸易公司在未获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授权书和公章,与建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声称可供应原告品牌瓷砖。 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货瓷砖开展调查检验,结果显示贸易公司所供瓷砖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无法满足工程要求。对应的项目随后被责令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并产生经济损失。原告建陶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贸易公司和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中重点评析贸易公司的主观恶意和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实施伪造公章、虚构授权、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并生产销售假冒商标产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故意明确。且案件涉及学校施工项目,使用假冒瓷砖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其行为已属“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倍数的确定上,法院以贸易公司的侵权获利为基数,结合其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及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按五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即适用最高倍数。该判决通过明确惩戒尺度,对同类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对被告建筑公司,法院认为其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侵权故意,判令其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建筑公司仍需就赔偿数额中侵权获利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体现对过失行为的必要约束。 该案具有现实警示意义。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资产。对恶意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进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对公共工程而言,材料质量与来源合规不仅关乎企业权益,更关系公众利益与安全底线。通过司法裁判强化惩戒、以制度机制压实责任、以行业共治净化环境,才能让“守法者不吃亏、侵权者付代价”成为清晰可见的市场规则。唯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嵌入交易全流程、把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才能为高质量发展夯实更稳固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