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马上就到了,年终奖的问题又开始闹心了。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判决了两起关于年终奖的案子,让大家看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事儿也引起了大家对年终奖法律性质和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讨论。 大家都知道,年终奖一般是老板根据公司一年的效益和员工的表现,在年底或者过年前后发的一笔钱。不过现在的法律条文里可没怎么说清楚年终奖到底是啥。正是因为这点模糊不清,才导致大家在实践中吵得不可开交。 海淀法院判了徐女士的案子。徐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她的公司薪酬制度说清楚了,每月绩效工资的30%要留到年底发年终奖。结果公司没给徐女士发,徐女士就闹起来了解除合同。海淀法院认为这其实就是平时绩效工资延期发的一部分,是劳动报酬里该有的一块,不是什么福利性质的奖金。所以法院判公司要把差了的绩效工资补上。法官还特别说了,公司不能借着发年终奖的名义截留员工工资,也不能用自己内部的规定剥夺员工因为公司过错辞职后该拿的报酬。 另一头乌鲁木齐中院审理了罗先生的案子。罗先生和公司的合同里写得很明白,年终奖要看年底考核结果才行。要是关系在奖金发之前断了,公司就不发了。罗先生是自己辞职的,时间赶在奖金发之前就走了。乌鲁木齐中院认为这就是带条件的奖金,不光要干满一年达到标准,还得把关系维持到发钱那一天才行。罗先生主动辞职没满足条件,所以他的要求没被支持。 这两个案子显示出现在处理这类纠纷的大逻辑就是:先看钱的性质是啥,再看合同里咋说的,最后还得看你为啥走。如果年终奖在制度或者合同里直接写的是固定工资或者绩效的一部分,那这块的请求权就稳了;如果是那种浮动的奖金或者特别奖励,那就得好好瞅瞅规章制度合不合理、条款清不清楚、还有你为啥离开公司这些事儿了。 专家分析说现在的年终奖争议多是因为有些老板把薪酬结构搞太乱了、规定也太模糊了。有的公司为了留住人、少花钱就把固定工资藏在年终奖里包装一下还给你设一堆苛刻条件。 大家在签合同时也别光顾着点头了,要把薪酬构成和奖金条件都看清点留好证据才行。遇到问题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大家都能明白这个道理: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得依法办事才能把关系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