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入职信息“选择性呈现”引发解除争议 近年来,围绕求职简历、入职材料真实性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此案中,张某于2023年入职广州某服装公司,《入职申请表》工作经验栏填写了2009年至2023年间在三家企业从事服饰制版的连续经历,并在声明处签名确认“所填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接受处罚甚至辞退且不要求补助”。公司随后核查发现,其所填履历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遂于2024年3月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张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申请仲裁并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3万余元。 原因:与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必须如实说明 庭审中,张某自述曾在13家单位任职,且多数任职时间不足一年。法院认为,劳动者工作经历属于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关系到用人单位对岗位匹配度、稳定性、能力结构以及用工风险的判断。张某实际经历与其入职表格所填内容存在显著不一致,难以用“理解差异”或“记忆偏差”解释。加之其已就真实性作出明确承诺并签名确认,仍故意隐瞒、弱化频繁跳槽等关键信息,意图塑造“稳定从业”的印象以获取录用机会,构成弄虚作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敲响合规警钟 从裁判结果看,南沙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法依据,驳回张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张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传递出清晰信号:劳动关系建立以诚信为基础,入职材料不是“可随意加工的营销文案”,对关键事实进行重大隐瞒或虚构,一旦影响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基础动摇,劳动者不仅难以获得赔偿,还将承担因失信带来的职业声誉与再就业成本。 同时,用人单位在依法用工中也需把握边界:对员工进行背景核验、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避免将正常的“合理概括”与“重大失实”混为一谈,防止简单化处理引发新的争议。 对策:把诚信写进招聘流程,把规则落到证据链上 一上,求职者应当树立依法求职、诚信求职意识。对任职单位、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离职原因等与岗位匹配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如实填写。确需“精简”表达时,也应保证时间线与关键事实不失真,不以“连续任职”“稳定经历”掩盖频繁变动等核心情况。对入职表、承诺书等文本,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切忌抱有“先入职再说”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完善招聘与用工管理闭环。其一,优化入职信息采集与告知,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必须如实披露”的核心事项,并在表单中设置必要的提示与校验;其二,建立适度、合规的背景核验机制,对关键岗位、关键期限进行抽查复核;其三,健全规章制度并依法公示,明确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标准与程序要求;其四,在作出解除决定前,注重证据固定与沟通记录,确保证据链能够证明“重大不实”及其对录用判断的影响。 前景:以法治化、信用化提升就业市场的交易成本透明度 随着用工环境更加规范、劳动者流动更为频繁,围绕“信息披露边界”“诚信义务强度”的争议仍可能出现。司法裁判强调对基本情况如实说明,有助于在劳动力市场形成稳定预期:劳动者以真实能力与经历竞争岗位,用人单位以合法程序管理风险。下一步,推动企业招聘流程标准化、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与职业诚信水平,将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提升技能、改善管理和稳定就业上。
劳动关系的建立基于相互信任。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真实的求职者信息以做出正确决策,求职者也需要通过诚实的自我展示获得合适的工作机会。本案通过司法判决重申了此基本原则:简历造假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求职者是一次警示,对用人单位是一次鼓励,对整个劳动力市场是一次规范。只有当诚实信用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共同遵循,才能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就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