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2020年的案子,跟广州互联网法院有关,案子主角是李某。法院用了“禁令”的手段想“按停”言论,但结果却并不如人意。 法院在听证会上特别提醒说,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事儿门槛挺高的,不像普通的证据保全那么随便。它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正在或者马上要侵害人格权;要是不赶紧管管,损害会很快变大或者没法弥补;申请人大概率能赢;还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在侵权。这四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事情得从2020年5月到8月说起,李某是某楼盘的业主,收房后发现墙面裂缝、门窗变形等问题。为了维权,他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连发了10篇措辞激烈的文章,直接点名了房企的名称和项目。结果文章很快就被平台删了。这下可好了,房企受不了了,不仅起诉了李某,还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法院命令李某别在自媒体平台上再发负面言论了。法院就组织了听证会,这是全国首例这种听证会。 法院最后为什么没批准这个禁令呢?法官分析了三个原因:第一,李某发的是维权吐槽的文章,核心是说房子质量有问题、开发商承诺没兑现,目的是为了维权而不是恶意诽谤;第二,这些文章只在李某自己的账号发,阅读量和转发量都很少;第三,万一轻易发禁令,购房者对开发商的监督权就会被削弱,甚至出现“谁吐槽谁挨罚”的现象。综合考虑这几个因素后,法院裁定驳回了房企的申请。 这个案子给市场提了个醒: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不是完全对立的。维权吐槽是合法的,恶意造谣才是要担责的。如果房企觉得业主诽谤了自己,还可以走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这条路。对购房者来说,合法表达诉求还是安全的;对平台来说,审核标准也应该关注事实真相而不是情绪激动与否。 当制度把“禁言”当作例外情况来处理时,言论的空气才会更自由、监督的力量才会更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