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这事,简直就是一颗车厘子闹出的大动静。时间得倒回2018年7月,地点是在北京的一家超市。张女士那天穿着人字拖逛商场,一脚正好踩在地上散落的车厘子上,右膝盖一下子重重摔地,当场就瘫坐在地上。超市的员工赶紧叫了120,把她送到医院,查出来是右髌骨骨折。超市当时挺仁义,先给她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一年后她又进了手术室动刀子,两年过去了,医生鉴定出了十级伤残。张女士把超市告上了法庭,想要讨回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这些费用,一共要了五十多万。一审法院一看,觉得张女士自己穿着拖鞋逛商场,这也没太注意脚下安全,要负主要责任;超市那边也有点毛病,地面清洁不到位。法院就判了超市只需要再赔2万块钱。张女士不服气啊,又上诉了。 结果到了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不一样。他们认定这颗车厘子是超市员工推车时撒的,而且当时已经有好几个人因为这个滑倒了。最关键的是,那个穿制服的女员工看到情况了却只顾着聊天,什么都不管。法院觉得这是明显的管理疏漏。 最终判了超市承担70%的责任,剩下30%的责任让张女士自己承担。这次一次性得赔16万多块钱呢。 这事儿其实也有《民法典》撑腰呢,第1198条说得很清楚:像商场这种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人给伤了,那肯定得担责。法官也提醒大伙儿,安全保障义务可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哪怕危险很小也得赶紧处理了;要是看到危险还在那儿袖手旁观,那最后出了事儿肯定得负责。 网上大家议论纷纷啊。有些人支持一审的判决说:罚款两万就是个警告;还有些人站在二审这边反驳道:穿拖鞋确实有问题没错,但这事儿大头在经营者啊——地上有车厘子不捡干净也不提示顾客注意安全让他们去冒险?老板不赔钱谁赔钱? 一颗小果子最后让超市赔出了16万看上去好像挺“冤”的样子其实正说明了一个道理:安全可不是什么可选项必须得给保障到位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