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信惩戒机制成效显著 去年失信人数再降5.2% 最高法强调分类施策

失信惩戒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何在强化惩戒的同时避免过度处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工作报告,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通过分级分类的精准施策,既要让真正的失信者付出代价,也要为确实无力履行的被执行人留出出路。

从强化惩戒端看,人民法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的威慑。

江苏溧阳法院办理的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某被执行人通过谎称就医骗取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随后赴澳门赌博,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处理表明,对于故意规避执行、转移资产的失信行为,司法机关将采取零容忍态度,确保法律权威得到维护。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在完善失信名单的进出机制。

对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被执行人,不再纳入失信名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人,及时修复其信用记录。

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将失信惩戒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主观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上,避免因客观经济困难而被长期标签化。

数据显示,在这种精准施策下,2025年失信名单总人数在2024年首次下降的基础上再降5.2%,说明分级分类改革已初见成效。

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实践。

报告指出,2025年有296.59万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本案件)得以化解,但终本库中仍存在大量"硬骨头"案件,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闲置浪费。

这反映出,仅靠传统执行手段已难以有效解决问题,需要探索新的制度路径。

对此,最高法正在研究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的措施。

这一思路具有重要意义:破产制度作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处理机制,可以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破产程序,通过资产清理、债权清偿等规范流程,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这种衔接不仅能盘活被闲置的司法资源,还能从根本上改善执行不能的局面。

从更深层看,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改革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

它认识到,失信行为的成因复杂多样,简单的"一刀切"处罚既不公正,也不高效。

通过区分主观故意与客观困难、区分拒执行为与执行不能,司法机关能够更精准地配置惩戒资源,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这种做法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信用惩戒的要义在于惩“失信”、不困“失能”,让守法者可预期、让违法者付代价。

把握精准与温度,强化规则与协同,既是提升执行质效的必由之路,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的重要抓手。

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信用治理的获得感有望进一步增强。